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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索要40万+的工程款,法院查明被告早已结清,原告诉讼请求被驳货

原告: 蓝*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来自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 高**丶被告: 李X*丶被告: 李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志强和胡**,来自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案件内容: 原告蓝*与三被告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46***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请求:

1. 判令三被告支付劳务费46***0元。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 20**年5月2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劳务作业承包合同书》
承包位于四川省**县**广场7、8号楼的砌体和室内抹灰工程。

- 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在完工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

- 原告称被告尚未支付的劳务费总计46***0元。

- 被告称所有劳务工程款项已经支付完毕。

- 20**年1月17日,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班组工人工资已支付,并对后续可能发生的欠薪承担全部责任。

- 20**年11月30日,原告、被告及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抵押协议书》,确认了债务转移。


审理结果:

- 法院认定被告已支付原告35***0元劳务费。

- 通过《房屋抵押协议书》的约定,确认了债务转移,即剩余11***0元由**县****房地产地开发有限公司代为支付。

- 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请求的劳务费46***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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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1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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