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6年3月
代理方: 被告人(一审辩护律师:庞世伟)
一、案件详情
2025年9月3日8时许,被告人鞠*带领被害人何*及马*在烟台市芝罘区某毛坯房内进行拆除窗梁、砸墙等施工。鞠*在明知两个窗户中间的立柱已被其先行拆除、未对窗梁进行加固的情况下,使用电镐、磨角机进行拆除窗梁作业,轻信窗台压顶与墙体间粘连结实,导致窗台压顶一段被切断后掉落,砸中正在下方施工作业的被害人何*。何*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生前胸廓受挤压变形致肺动脉、下腔静脉破裂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鞠*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鞠*的辩护人,本所律师庞世伟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鞠*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并非故意实施危害行为,主观上仅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与故意犯罪有本质区别。
3. 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代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4. 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被告人自到案至庭审始终认罪,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
5. 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施工操作不当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律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放弃了无罪辩护,将核心策略放在自首认定、赔偿谅解、缓刑争取上。
通过全面梳理到案经过,成功说服法院认定鞠*系“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为减轻处罚奠定了关键基础。同时,积极协调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和解,在审理期间完成赔偿并取得谅解,有效消除了社会矛盾。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避免了实刑羁押,得以回归家庭和社会。这一结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了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成功认定自首情节:针对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传唤到案”情况,及时向法庭提出自首的法律意见,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终获得法院采纳,为减轻处罚提供了法定依据。
2. 高效促成赔偿谅解:在案件审理期间,指导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赔偿和解并取得书面谅解,有效修复了社会关系,成为法院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3. 全面呈现从宽情节:系统梳理并提交了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注意:被告人有前科但被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原文中被告人有2007年故意伤害罪缓刑记录,但辩护人未刻意隐瞒,而是着重表现本次过失犯罪后的悔罪态度,法院仍采纳缓刑建议)、赔偿谅解等多项有利事实,构建了完整的轻缓化处罚请求体系。
4. 成功争取缓刑:在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特别是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能够争取到缓刑是较为理想的辩护结果。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效的情节论证,使法院认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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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6-02-28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