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至 2024 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付XX、彭XX、唐XX、陈XX、张XX分别经他人介绍,持护照出境前往老挝金三角特区汉城XX,加入名为 “燕云十八骑” 的电信诈骗集团担任业务员。
该诈骗集团分工明确、架构完整,伪装成境外女性,通过脸书、IG、WhatsApp 等境外聊天软件物色欧美男性,以恋爱交友为名建立情感信任,再诱导被害人向虚假投资平台充值投资,以此骗取财物,且有武装人员庇护、统一提供食宿与生活费。六名被告人均按照集团安排,使用公司提供的账号实施交友、聊天、建立感情等诈骗环节,各人在该诈骗窝点工作时间均超过 30 天,后陆续返回国内。
2025 年 2 月,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先后将高某某抓获、通知付XX自动到案、抓获彭XX、抓获已被上网追逃的唐XX、在理发店抓获陈XX、抓获张XX,并对六人均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诈骗罪对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认定六人系诈骗集团从犯,其中付XX、彭XX构成自首,张XX不构成累犯,同时提出具体量刑建议。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针对唐XX是否自首、陈XX是否自首及犯罪中止、张XX是否中止及累犯三项争议焦点进行审查,最终查明:唐XX到案时已被追逃且初期拒不认罪,不成立自首;陈XX系被动抓获且因外部打击压力回国,不成立自首与犯罪中止;张XX因外部压力离开,不成立犯罪中止,且前罪犯罪时未成年,不构成累犯。
法院最终认定六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结合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
- 高某某,男,哈尼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被刑拘,同年 3 月 22 日被逮捕。
- 付XX,男,汉族,本科文化,因本案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被刑拘,同年 3 月 22 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欣(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 彭XX,男,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被刑拘,同年 3 月 22 日被逮捕;辩护人:吴某某(广东XX律师)。
- 唐XX,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被刑拘,同年 3 月 22 日被逮捕;辩护人:吴某某(北京市XX律师)。
- 陈XX,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被刑拘,同年 3 月 22 日被逮捕;辩护人:张XX(广东XX)。
- 张XX,男,汉族,小学文化,2018 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因本案于 2025 年 2 月 15 日被刑拘,同年 3 月 22 日被逮捕;辩护人:房某某(广东XX律师)。
案情事实:
老挝金三角特区汉城XX “燕云十八骑” 公司系电信诈骗集团,以伪装女性、通过境外社交软件结识欧美男性、建立恋爱关系后诱导至虚假投资平台投资的方式实施诈骗。
高某某、付XX、彭XX、唐XX、陈XX、张XX先后出境前往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参与诈骗活动,在公司工作时长均超 30 天,后陆续回国。
办案经过
-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先后抓获或通知到案六名被告人。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六名被告人犯诈骗罪,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及各被告人到庭参与诉讼。
- 庭审中,法院对唐XX是否构成自首、陈XX是否构成自首与犯罪中止、张XX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与累犯等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1000 元。
- 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4000 元。
- 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
- 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1000 元。
- 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
- 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 元。(刑期均自羁押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均不适用缓刑。)
二、判决理由
- 六名被告人赴境外诈骗窝点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时长超 30 天,属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
- 六人均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付XX、彭XX系自首;高某某、唐XX、陈XX系坦白;高某某、付XX、彭XX、唐XX、陈XX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 唐XX不构成自首;陈XX不构成自首、犯罪中止;张XX不构成犯罪中止、累犯。
- 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综合情节对张XX从轻处罚,对其余五人减轻处罚。
三、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