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信息
- 2019 年 11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房屋总价 1,182,077 元,原告应支付首付款362,077 元,剩余 820,000 元由被告协助向XX行申请按揭贷款。
原告按约足额支付首付款后,将全部贷款资料交由被告统一办理按揭手续。但在贷款办理过程中,XX行以首付款支付账户非原告本人账户为由拒贷。被告仅退回其中两笔款项由原告重新支付,未退回原告亲属代为支付的 199,977 元首付款,导致原告始终无法满足XX行贷款审核要求,按揭贷款持续无法办理。
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房退款,被告仅同意换房或小幅降价,拒绝退还首付款。原告遂委托张雪律师提起诉讼,请求:
- 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
- 判令被告返还首付款 362,077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抗辩
被告辩称,贷款未能办理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合同约定贷款被拒后付款方式应变更为一次性付款,原告未支付剩余尾款构成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款。
(三)法院审理与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
- 贷款不能办理的核心原因系被告未完整退回首付款并协助重新支付,导致付款账户与贷款人不一致,过错在被告;
- 被告虽出具《催款函》,但无证据证明已送达原告,未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 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判决结果:
- 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返还原告首付款362,077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7 月 8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 LPR(4.1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二、案件总结
- 责任认定清晰:按揭贷款不能办理并非购房人资信、流水等自身原因,而是开发商未完整配合完成首付款账户规范流程,开发商存在主要过错。
- 合同依法解除: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支持解除合同,符合《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 款项全额返还: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全部首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充分维护购房人合法财产权益。
- 诉讼成本由违约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败诉的开发商承担,降低守约方维权成本。
三、律师价值
- 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厘清首付款支付、退款、重付全过程,固定开发商未完整配合贷款办理的关键证据,明确过错归属。
- 法律适用精准:紧扣《民法典》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条款,结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构建 “开发商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退款” 的完整逻辑。
- 证据组织严谨:整合XX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合同文本等证据链,有力反驳开发商 “购房人违约” 的抗辩观点。
- 全力维护委托人权益:实现委托人解除合同、全额返还首付款、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核心诉求,成功帮助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
- 类案指引价值:为购房人遭遇开发商流程违规、贷款不能、拖延退款等同类纠纷,提供可复制的诉讼思路与胜诉判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