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法院
赵X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1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张寿刚律师接受委托,结合驾驶车型为轻便摩托、行驶时间为凌晨、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制定情节轻微、无需刑事处罚的辩护策略。
检察院审查认为,综合案件情节,赵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赵X不起诉。
本案血醇含量较高,但律师精准区分驾驶车型、行驶时段,叠加多项法定从宽情节,成功论证情节轻微,推动不起诉决定,彻底消除当事人刑事案底。
1. 精准考量案件特殊情节:
区分轻便摩托与机动车、凌晨低风险时段,降低社会危害性认定。
2. 提炼多重法定从轻情节:
自首、初犯、认罪认罚,构建完整不起诉辩护逻辑。
3. 认罪认罚有效衔接:
配合认罪认罚程序,促成不起诉量刑建议。
4. 专业意见获检察机关采信:
辩护观点逻辑严谨,全部被采纳。
5. 消除刑事风险影响:
成功不起诉,当事人无犯罪记录,规避后续生活、工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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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6-03-31 16:00:00
审理法院:新泰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