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首页> 裁判案例>

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张寿刚律师专业辩护,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新泰市人民法院

一、案件详情

赵X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1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张寿刚律师接受委托,结合驾驶车型为轻便摩托、行驶时间为凌晨、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制定情节轻微、无需刑事处罚的辩护策略。

二、处理结果

检察院审查认为,综合案件情节,赵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赵X不起诉

三、案件总结

本案血醇含量较高,但律师精准区分驾驶车型、行驶时段,叠加多项法定从宽情节,成功论证情节轻微,推动不起诉决定,彻底消除当事人刑事案底。

四、律师核心价值

1. 精准考量案件特殊情节

区分轻便摩托与机动车、凌晨低风险时段,降低社会危害性认定。

2. 提炼多重法定从轻情节

自首、初犯、认罪认罚,构建完整不起诉辩护逻辑。

3. 认罪认罚有效衔接

配合认罪认罚程序,促成不起诉量刑建议。

4. 专业意见获检察机关采信

辩护观点逻辑严谨,全部被采纳。

5. 消除刑事风险影响

成功不起诉,当事人无犯罪记录,规避后续生活、工作影响。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6-03-31 16:00:00

审理法院:新泰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