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我方代理当事人)主张其为两被告提供了直播及客服等劳务服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了劳务报酬。原告在职期间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但两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劳务费,尚欠劳务费共计人民币9574.07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上述款项。
二、 办案经过
原告举证:原告提交了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记录显示,其中一名被告(下称“被告一”)曾与原告沟通薪资标准为“5500元+交通补助”;另一名被告(下称“被告二”)在与原告的沟通中,多次确认了具体的欠款金额(9574.07元),并承诺了付款时间(如“预计九月前结算”、“先给你发一些”)。
被告情况:被告二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一则辩称原告系为被告二工作,与其无关。
事实查明:
虽然原告并非被告一所持公司的正式员工,且实际用工涉及第三方公司账号,但被告一参与了招聘、管理及薪资标准的商定。被告二在实际工作中直接对接原告并确认了欠款数额。法院查明,原告确系受被告一招聘入职,工作场所亦由被告一提供,且被告一曾对原告进行业务指导。
争议焦点:被告一是否应与被告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欠款数额:依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二明确确认了欠款金额为9574.07元,被告一亦对此数额表示认可,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责任承担:鉴于被告一存在招聘、提供场地、商定薪资等行为,且被告二明确表示需由被告一核算工资,法院认定被告一对涉案劳务费具有共同偿还义务。
最终判决:
被告一与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间的劳务费人民币9574.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