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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货款拖欠不还,被告微信回复“好的,确认!”成关键证据!律师代理原告,法院判决全额支持+1.5倍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佟XX与被告金先生自2024年6月起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各类兔绒纱线。原告完成全部交付义务后,通过微信将记录被告欠款情况的销售单发送给被告核对。2024年8月21日,被告在微信中回复“好的,确认!”确认累计欠款1,103,024.65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XX。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及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本案的核心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被告明确回复“好的,确认!”是对欠款金额的自认,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面对这一有利事实,俞国锋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

第一,以微信聊天记录为核心证据。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原告发送的销售单(载明欠款1,103,024.65元)以及被告回复“好的,确认!”的关键内容,同时提交了微信实名查询回函,证明微信号的使用者为被告本人。

第二,主张1.5倍LPR的逾期利息。俞律师在诉请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弥补客户资金占用的损失。

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快速推进。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俞律师积极推动适用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开庭仅用16天,极大缩短了维权周期。

庭审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俞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优势,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实名查询回函等)能够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103,024.65元,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合理、于法不悖。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03,024.65元及利息损失(以1,103,024.65元为基数,按同期LPR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获得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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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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