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X集资诈骗案——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X,研究生文化,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X,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研究生文化,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杨X,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雨薇律师,北京市XX律师(为徐X辩护);另案其他辩护人若干。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X、康X犯集资诈骗罪,以及原审被告人杨X、黄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宣判后,徐X、康X、黄X均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徐X在二审期间继续委托胡雨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徐X等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徐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胡雨薇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胡雨薇律师在二审阶段全面审查案件材料,重点围绕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展开辩护工作。通过细致梳理在案证据,胡雨薇律师发现一审判决在关键事实认定上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部分指控缺乏充分证据支撑。
二审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方式进行审理。胡雨薇律师向二审法院明确提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初***号刑事判决;
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理由: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在部分事实认定上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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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