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委托人系云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因一笔 229800 元款项往来,被某健康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该笔款项为货款,诉请委托人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合计 31 万余元,同时要求委托人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方核心诉求为:判令委托人退还货款 229800 元,并支付按月利率 1% 计算的利息 89622 元;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原告理由为其向委托人转账购货,委托人未交付货物、未提供货物相关资质与清单。
张雪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经全面阅卷、梳理证据后提出核心抗辩意见:案涉 229800 元并非货款,而是委托人受第三方某生物公司委托,代为收取的品牌合作使用费;委托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品牌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使用品牌开设场馆并支付相应费用;原告向委托人转账的凭证附言明确标注为 “建馆款”“区域代理费”,与货款无关;第三方公司亦出具说明,确认委托我方委托人代收该笔品牌使用费。法院依法认定案涉款项性质为品牌合作费用,而非货款。
二、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委托人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三、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焦点为款项性质认定与法律关系定性。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主张买卖合同关系,忽略转账附言、合作协议、代收授权等关键事实,属于基础法律关系认识错误。被告虽为款项接收方,但仅为代收主体,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依法不承担退款责任。法院严格遵循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最终作出公正裁判。
四、律师价值
- 精准定性法律关系:快速剥离表面转账行为,锁定款项为品牌使用费、我方为代收主体的核心事实,直击原告诉讼逻辑漏洞。
- 证据组织严密有效:整合合作协议、转账附言、第三方情况说明、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佐证代收事实。
- 庭审抗辩直击要害:围绕举证责任分配、款项性质、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展开专业抗辩,全面说服法庭采纳我方观点。
- 实现委托人零风险:最终帮助委托人完全摆脱诉讼负担,无需返还任何款项、不承担任何费用,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