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刘X交通肇事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S001线行驶至吉林省永吉县XX某村路段时,将过路行人赵XX撞倒,致赵XX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刘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赵XX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刘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审批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刘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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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