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无证驾驶拖拉机致人死亡侵权责任纠纷案
代理律师:张雯雯(原告方代理)
代理方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项下,受害人近亲属人身损害赔偿主张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因农用拖拉机违法载人、事故发生后未予救助导致的受害人死亡侵权纠纷。
事发当日,被告A(驾驶员)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被告C(车主)名下未登记、未投保交强险的拖拉机,搭载受害人前往拉运货物。途中受害人从车斗坠落受伤,同行被告A、被告B(邀约做工方)未采取及时送医等救助措施,反而继续饮酒,直至深夜将受害人送回家中,延误救治时机,受害人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被告A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被告B无事故责任。原告作为受害人父母,主张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被告B、被告C均以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就责任划分、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二、办案经过
张雯雯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侵权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核算”两大核心开展工作:
证据梳理与补强:指导原告整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鉴定意见、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交警事故认定书等基础证据;针对被告C主张“无责”的抗辩,向法院申请调取交警部门全案询问笔录、农机监管部门车辆登记信息,印证被告C作为车主未核实借车人资质、未审查车辆用途即出借无牌车辆的过错。
抗辩应对:针对被告B提出的“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依据”“受害人有吸毒史应减轻赔偿”等抗辩,提交原告残疾证明、年龄证明材料,论证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合法性;明确受害人自身过错已在事故认定中按比例扣减,不影响其余损失主张。
法律适用论证:在庭审中阐明:①事故认定书仅作证据参考,民事侵权责任需结合救助义务、过错程度综合认定,被告B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应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②车主被告C出借未登记、未投保车辆且未尽审查义务,依《民法典》第1209条应承担相应责任;③交强险免赔抗辩不适用于本案侵权责任划分逻辑。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总损失共计XX万余元,判决:
被告A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X万余元;
被告B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X万余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二被告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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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