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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与陈X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郭X与陈X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陈X之父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郭X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郭X系在校学生,2019年6月与同学陈X在宿舍因琐事发生争执,陈X将郭X抱起抢摔,致郭X腿部撞到床铺竖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一审判决陈X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郭X66605.73元,某保险公司赔偿30688.17元。陈X及监护人不服,以“对方过错在先、赔偿金额过大、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为由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郭X委托后,认真分析一审证据及上诉理由。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郭X过错在先”的主张,贾如梦律师指出: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记载系陈X抱起郭X顺势一抢导致受伤,该行为与同学间推搡有本质区别,郭X无过错。针对“赔偿金额过大”,贾如梦律师逐一列明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针对“应按农村标准”的主张,贾如梦律师指出郭X虽为农村户籍,但在城镇就读、生活及消费均按城镇标准,且其父亲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二审中,贾如梦律师充分陈述了代理意见,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郭XX虽为农村户籍,但其系在城镇就读的学生,主要生活学习地为城镇,一审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陈X对损害后果具有主观过错,一审判决其承担70%责任合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上诉人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二审案件。贾如梦律师作为被上诉人郭X的代理人,成功反驳了上诉人关于“过错在先”“赔偿标准过高”等抗辩,维持了一审全额赔偿判决,为受伤学生争取到近10万元赔偿。贾如梦律师在二审中精准运用了“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的过错认定规则以及“农村户籍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司法政策,体现了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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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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