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李XX、李XX与韩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李XX、李XX与韩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XX、李XX与被上诉人韩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韩X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韩X雇佣李X父亲李XX从事劳务,李XX在工地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判决驳回李XX、李XX的诉讼请求,认定韩X无过错。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韩X未尽救助义务、高温作业导致死亡。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韩X委托后,全面梳理了一审证据及事实,重点论证:李XX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脑梗死、冠心病史),与劳务无关;韩X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陪同送医,已尽合理救助义务;当日高温时段短,且李XX已休息,无证据证明系高温致死。贾如梦律师在二审中针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通话记录、视频等)逐一质证,指出其关联性不足且不属新证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李XX死亡原因无证据证明系劳务所致,韩X已尽合理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7元,由上诉人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猝死引发的侵权纠纷,核心在于证明接受劳务方是否存在过错。贾如梦律师作为韩X的代理人,成功论证了韩X无过错、已尽救助义务,使法院驳回了原告近70万元的赔偿请求。在二审中,贾如梦律师精准识别上诉人新证据的缺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善于运用因果关系和过错认定规则,为客户免除不当赔偿责任的卓越能力。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