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被告孙X(化名)因购车需要,与原告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11,000元,孙X以其购买的一辆汽车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发放了贷款。后因孙X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导致贷款逾期。
截至2025年12月26日,孙X尚欠原告贷款本金82,116.96元、贷款利息3,883.04元,合计86,000元。原告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X归还上述欠款本息,并要求在孙X未履行付款义务时,对其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
原告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上海XX律师代理。
被告孙X 委托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XXX 作为诉讼代理人。
XXX在接受被告孙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经分析,本案事实较为清晰,孙X对贷款逾期无实质性异议,主要困难在于其目前经济状况紧张,难以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
针对这一情况,XXX确立了 “以调促和、争取分期、保住车辆” 的代理策略:
主动沟通,展现诚意:XXX在庭前积极与原告代理律师沟通,表明孙X有还款意愿但暂时缺乏一次性清偿能力,争取原告方的理解与配合。
精准测算还款能力:XXX协助孙X梳理其收入与支出状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确保方案既能够满足原告的基本诉求,又在孙X的经济承受范围之内。
庭上积极调解:在法院主持下,XXX与原告方进行了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对孙X信用及车辆造成的不利影响。
利息保护红线的锁定:XXX在调解中明确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上限,确保原告最终取得的利息总额以年利率24%为上限,保护了孙X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X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欠款本金82,116.96元及贷款利息3,883.04元,合计86,000元。支付方式为:
2026年1月至2027年11月,每月20日前支付1,500元;
余款51,500元于2027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被告任一期未按时付款,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欠款本金、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35%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原告最终取得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总额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的金额。
三、若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对抵押车辆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调解理由: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XXX的价值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以调促和,避免判决:通过积极沟通与协商,成功促成调解,避免了判决对孙X信用记录造成进一步负面影响。
争取分期,缓解压力:为孙X争取到长达两年的分期还款期限,极大缓解了其短期内的资金压力。
保住车辆,维持生活:通过按时履行调解协议,孙X可以避免车辆被强制执行,保障了基本出行和生活需要。
利息红线保护: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年利率上限为24%,有效防止了利息失控增长。
本案启示:面对事实清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调解途径解决,往往能够获得比判决更为有利的结果。XXX在本案中充分展现了务实高效的纠纷解决能力和以客户利益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本案展示了XXX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调解技巧与客户关怀,通过非诉方式为客户争取到最优解决方案,避免了强制执行对个人信用和财产的冲击。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