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刘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某市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原告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将被告刘X诉至法院。被告刘X委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张相奎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案件立案后,原告保险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
张相奎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认真研究了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分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风险,做好了充分的应诉准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保险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张相奎律师协助被告刘X关注案件进展,确认原告撤诉行为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未对刘X造成实质性损害。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保险公司负担。
本案中,张相奎律师作为被告刘X的代理人,虽因原告撤诉未能进入实体审理,但其及时介入、积极应诉的专业态度,对原告形成有效压力,可能促使原告评估诉讼风险后选择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刘X无需再承担本案的任何实体责任。张相奎律师通过规范的诉讼代理,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当诉讼的侵扰,避免了因诉讼而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本案体现了张相奎律师在诉讼代理中的程序性把控能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