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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增值税发票犯罪 律师全力辩护:仅单处罚金,未判实刑

一、案件详情

本案由刘茂峥律师担任被告人(化名张X)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化名张X)在向A公司销售挂车过程中,因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他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42 份,涉及税款27 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化名张X)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到案,且已全额退缴国家税款损失 274495.76 元。

刘茂峥律师介入后,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提出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等全面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其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二、案件总结

法院完全采纳刘茂峥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最轻量刑判决:

被告人(化名张X)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未判处任何监禁刑、拘役刑或缓刑。

本案实现最轻量刑结果,当事人未失去人身自由,诉讼风险降至最低。


三、律师价值

1.精准锁定自首情节,奠定从轻基础

律师明确提出(化名张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法成立自首,为从轻、减轻处罚提供关键法律依据。

2.突出全额退赃挽损,降低社会危害性

重点强调(化名张X)已全额退赔全部税款损失 27 万余元,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法院予以重点采纳。

3.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量刑最低化

结合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情节,律师提出轻刑化辩护意见,最终实现仅单处罚金的最优结果。

4.实现涉税案件最佳辩护效果 —— 无实刑、无缓刑、仅罚金

在涉税类刑事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判监禁、不判拘役、不适用缓刑,仅单处罚金,是此类案件中极为理想的裁判结果。

5.为企业经营类涉税风险案件提供典型辩护思路

本案对因经营中 “缺票、买票” 引发的刑事风险防控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展示了自首 + 退赃 + 认罪认罚的有效辩护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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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2-28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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