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XX,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代理人李XX律师主张:
原、被告多年来存在生意往来,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2019年2月13日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款17万元并出具借条。后仅偿还4万元,剩余13万元经多次催要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3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原告起诉案由为买卖合同,但诉前保全写的是民间借贷;双方系合作关系,认为材料款过高。
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搭建板房材料,2019年2月13日出具借条确认欠款17万元,后偿还4万元,尚欠13万元未付。
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可视为对买卖行为的结算凭证。被告以材料价格过高为由拒不偿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2025年7月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宋XX材料款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均由被告赵XX承担。
律师成果:
李X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推动法院认定借条作为买卖结算凭证的法律效力,驳回了被告关于案由和材料价格过高的抗辩,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1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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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6-30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