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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汪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在其实际经营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XX内, 容留卖淫女贺某、姚XX等人进行卖淫活动 60 余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 2 万余元。
办案过程:
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办案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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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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