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X
被申请人:东莞市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
委托代理人:张卫军,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廖X于2018年11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普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6月,被申请人因经营需要从东莞市xx镇搬迁至惠州市惠城区。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以“公司搬迁导致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口头向主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 2018年11月26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6658元;2.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748元。
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张卫军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评估,确立了“正面应对经济补偿金、重点阻击天价年假工资”的分层次抗辩策略。
针对经济补偿金部分,律师客观分析了公司搬迁至惠州市这一事实属于跨市异地搬迁,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可能被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申请人据此提出被迫离职具有一定法律依据。律师没有采取否认或对抗态度,而是引导被申请人接受这一基础事实,将争议焦点集中在补偿金的具体计算年限和基数上,有效控制了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针对年休假工资这一“天价”诉求(56658元),张卫军律师祭出了关键的“仲裁时效抗辩”武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律师明确指出: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申请仲裁,其主张的2018年11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均已超过法定一年仲裁时效,依法不应获得支持。这一抗辩成功将申请人的年假诉求时间跨度从近七年压缩至一年半以内。
此外,律师还提交了工资明细统计表,试图降低申请人主张的月平均工资基数(4913元 vs 3669元),虽因未能提供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原始工资表而未获仲裁庭完全采信,但在年假时效抗辩上的成功已为被申请人减损了约5万元的潜在赔偿。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经审理认为:
关于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从东莞搬迁至惠州,属于跨市异地搬迁,申请人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依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27天(按7个月计算),月平均工资采信申请人主张的4913元,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4391元。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主张的2018年至2023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仅支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累计工龄超过10年,每年享有10天年假,2024年计10天,2025年按比例计4天,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324.8元。
两项合计40715.8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最初诉求合计约98406元(56658+41748),仲裁支持金额约4万元,申请人诉求被整体减损约60%。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