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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建筑企业应诉建设工程纠纷,通过主体抗辩实现撤诉结案

鲁甸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甲X主张其在本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中,组织人员完成了部分劳务作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并追加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共同起诉主张工程劳务欠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中一家建筑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应诉,答辩提出本案实质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仅系劳务施工班组负责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与两名项目中间人存在口头劳务约定,与该建筑第三人及其他涉案主体无直接合同关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无关主体主张权利,其余主体亦非本案适格诉讼参与方。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各方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案涉建筑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梳理项目分包合作关系、合同履行完毕的事实,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方面提出专业抗辩。法院组织各方核对案件基础事实,厘清项目发包、分包及劳务转承包关系,听取各方意见,明确原告务工性质、款项结算主体及各单位职责。开庭审理前,原告综合全案事实、法律关系及各方答辩意见,考量诉讼风险与维权路径,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撤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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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4-30 16:00:00

审理法院:鲁甸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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