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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及抵押优先受偿案

买卖合同纠纷及抵押优先受偿案

审理法院信息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陈X与被告赵X、刘X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被告赵X到庭应诉,被告刘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与被告赵X签订化肥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化肥,被告按月结算货款。为保障债权实现,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以二被告共有房屋及地下室为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赵X欠付原告货款 801240 元,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赵X未按约支付货款。二被告曾为夫妻关系,离婚时约定案涉抵押房屋归被告赵X所有,债务由其承担,但未影响抵押权效力。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购销合同、对账单、提货明细、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及抵押权合法有效。被告赵X对欠款、抵押及离婚事实均无异议,以资金困难为由提出抗辩。被告刘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庭审陈述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本案。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赵X给付原告货款 801240 元,并按年利率 4.65% 支付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同时,原告对案涉抵押房屋及地下室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X负担。
判决理由: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赵X逾期未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案涉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办理登记,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离婚协议关于财产与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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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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