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信息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系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 年 9 月,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意,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购房款 97000 元,约定 2013 年 10 月 23 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欠款。原告主张多年持续催款,于 2023 年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原告长期未主张权利,已超过时效。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情形,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催款事实是否成立等争议焦点。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欠条约定还款日期明确,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起算。原告仅提供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催款事实,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