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涉嫌盗窃,樊佳佳律师促成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检察院不起诉,当事人免于刑责

案件过程

2023年4月6日至11日,被不起诉人先后四次在杭州市西湖区某超市,利用自助结账机故意漏扫商品,窃取牛奶、牙膏、内裤、蔬菜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4.2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赔偿超市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樊佳佳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后积极推动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程序。

重要突破点

自首认定: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盗窃金额仅154元,属轻微刑事案件。

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无前科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小。

樊佳佳律师价值

樊佳佳律师作为辩护人,精准把握盗窃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在侦查阶段即促成退赔谅解,协助当事人争取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保住了无犯罪记录。

案件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被不起诉人实施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6-30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