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2023年4月6日至11日,被不起诉人先后四次在杭州市西湖区某超市,利用自助结账机故意漏扫商品,窃取牛奶、牙膏、内裤、蔬菜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4.2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赔偿超市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樊佳佳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后积极推动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程序。
重要突破点
自首认定: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盗窃金额仅154元,属轻微刑事案件。
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无前科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小。
樊佳佳律师价值
樊佳佳律师作为辩护人,精准把握盗窃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在侦查阶段即促成退赔谅解,协助当事人争取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保住了无犯罪记录。
案件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被不起诉人实施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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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6-30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