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新 XXXX 民初 XXX 号
原告:
JD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 HN 省 SY 市 XX 园区 XX 号楼 XX 室。
法定代表人:
L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ZYC,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
BAJE·TEX,XJ
XJY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MNS县
QT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XJ
CJ州 XX 镇 XX 幢。
法定代表人:
ZZ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康,
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CD,该公司销售人员。
原告 XX公司与被告 QT 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BAJE・TE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CD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解除合同、退还预付货款 356000 元、支付违约金 53400 元、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
被告辩称:已完成备货并通知提货,系原告未按约自提货物构成违约,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法院查明:合同约定
买方自提,被告已备货并开通提货权限,原告未派车提货构成违约,原告不享有解除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741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