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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桦甸市人民法院

案例标题

王X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等4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重婚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多项罪名。该案由桦甸市公安局侦查、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被告人王X及相关人员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检察机关依法申请延长冻结期限。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依法对王X、王X某、李XX、董X及相关人员董X、张X、宫X、王X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继续冻结六个月,涉及账户共12个,冻结金额合计约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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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桦甸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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