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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后当事人自愿撤诉,高效化解纠纷

民事裁定书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结案时间:2024 年 03 月 21 日

案情特征词:小额、交通事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

原告:GXX,女,汉族,住河南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ZXX,男,汉族,住河北省 ××。

诉讼记录

原告 GXX与被告 ZX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 GXX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 G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 G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29 元,由原告 GXX负担。

文尾

审判员:GSQ

书记员:ZH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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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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