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结案时间:2024 年 03 月 21 日
案情特征词:小额、交通事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
原告:GXX,女,汉族,住河南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ZXX,男,汉族,住河北省 ××。
诉讼记录
原告 GXX与被告 ZX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 GXX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 G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 G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29 元,由原告 GXX负担。
文尾
审判员:GSQ
书记员:ZH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