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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客服遭调岗,拒绝后被清退权限,代理后成功确认劳动关系并且获得经济补偿

案件情况:当事人于X服装网店担任客服,在按要求远程办公了一段时间后,公司在没有与当事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其工作地点、时间及绩效方案,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公司随即将其踢出了工作群,并删除其工作权限。


关于劳动关系,仲裁委认为: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主体适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

被申请人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称申请人可自主决定上下线、不受劳动纪律约束。但根据《工资条》显示,申请人若未达到规定工作时长或存在请假情形,被申请人会扣罚其工资。这一行为体现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作时间及出勤情况的考核与管理,故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申请人实际接受了被申请人的用工管理。

3、存在有报酬的劳动

双方约定的报酬标准符合劳动关系项下劳动报酬的法律特征。银行流水显示,被申请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公账每月定期向申请人转账,且备注为“工资”或“GZ”,符合工资支付凭证的形式要件。申请人提供的系统出勤记录、远程工作录屏及证书等证据,证明其实际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

4、举证责任分配:被申请人虽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用工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本委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违法解除的认定

申请人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仅提交了被移出工作群聊及被拉黑的截图,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故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关于违法解除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旷工自离的认定

用人单位主张申请人系因连续旷工而自行离职,但仅凭其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有效证明申请人存在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拒绝接受管理的事实。因此,用人单位亦未能完成其关于“旷工自离”的举证责任。关于解除原因的认定及经济补偿

鉴于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解除原因(一方主张违法解除,一方主张自动离职),在此情况下,本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律师费共40995.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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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6-01-31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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