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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婚前原告套取银行贷款25万元借款给被告,两人婚后婚姻破裂,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追回剩余欠款及资金占用费

案情内容

一、案件背景

原告邓XX与被告程XX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1日,原告将其从浙江XX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贷所得的25万元分多笔汇入被告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2021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因做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25万元,且已收到款项。

2021年4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仍有大量款项往来。2022年2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30万贷款算你自己,我帮你贷款的25万也要你自己还的,利息每月各付给我……”,被告回复“可以,那就一言为定”。2022年9月14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姻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被告在2021年3月13日至4月19日期间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共计11,150元(1,150元+5,000元+5,000元)。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又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共计27,000元。此后被告未再还款,原告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

二、案件难点与挑战

本案主要难点在于:1)原告出借的款项系从银行贷款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能否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及利息?2)被告辩称该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经营企业的支出,并非个人借款,且有婚后共同经营的事实。3)双方婚前借款,婚后结婚又离婚,款项往来复杂,婚姻期间的转账是否应认定为还款?

三、代理策略与行动

作为原告邓XX的代理律师,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代理:

  1. 明确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虽然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2. 锁定被告以《借条》确认借款事实。被告于2021年3月6日出具的《借条》明确载明“因做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25万元”,且承认已收到款项。该借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而非共同经营出资。

  3. 利用微信聊天记录固定被告承诺。2022年2月24日,被告在微信中回复“可以,那就一言为定”,明确同意原告提出的“25万也要你自己还的,利息每月各付给我”,为主张资金占用费提供了依据。

  4. 梳理还款账目,计算尚欠金额。扣除被告婚前转账11,150元及婚后转账27,000元中法院认定部分,最终计算出截至2023年10月14日,被告尚欠226,458.31元。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被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对款项性质进行确认,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抗辩款项用于共同经营,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款项226,458.31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23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本案成功为客户追回了绝大部分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有效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12、附完整判决书内容(隐私保护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浙0XXX民初XXXXX号

原告:邓XX,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某镇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律师、王飞快,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X律所信息已隐去)

被告:程X,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某镇某村。

原告邓XX与被告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王飞快,被告程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并将程X于2023年3月8日支付的10,000元在利息损失中扣减)。

被告程XX辩称:我和原告为了共同经营企业生产,由原告将25万元汇入我的账户,由我对外支付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支出,最终这个企业也是处于亏损状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汇入他人账户的款项,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证实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1日,原告将其向浙江XX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贷所得的款项25万元分多笔汇入被告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

2021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其因做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25万元,且已收到款项。

2021年3月13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款项1,150元汇入原告账户。2021年4月16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款项5,000元汇入原告账户。2021年4月19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款项5,000元汇入原告账户。

2021年4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

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汇入被告账户,被告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款项汇入原告账户。期间,原告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要求被告按照承诺的内容支付上述银行贷款的利息。2022年2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发送“30万贷款算你自己,我帮你贷款的25万也要你自己还的,利息每月各付给我,厂里目前的这些钱都给你,外面欠的钱都你还去,今天为止的客户那里钱我自己去结回来!厂给你接下去做”,被告通过微信回复“可以,那就一言为定”。

2022年9月14日,原、被告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原告于2021年11月27日单独出资购买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某地的房产归原告单独所有;永康市某镇农商银行的贷款30万元由被告承担;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将款项汇入原告账户,共计27,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被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由于双方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被告于2022年2月24日才同意承担贷款利息,故资金占用费应当自2022年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经计算,截至2023年10月14日,被告尚欠款项226,458.31元。被告抗辩款项用于支付双方共同经营企业的支出,但被告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对款项性质进行确认,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在案涉款项交付后即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期间款项往来频繁,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本院对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汇入原告账户的款项,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程X归还原告邓XX款项226,458.31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23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邓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XX负担537元,由被告程X负担2,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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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4-30 16:00:00

审理法院:

行      业:金融 / 民间借贷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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