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食堂承包纠纷+撤销权胜诉】食堂承包人员工以跳楼相威胁索要70,000元,公司被迫付款,律师代理起诉撤销,获法院支持返还

案情内容

一、案件背景

202148日,原告浙江某公司(甲方)与被告餐饮管理公司(乙方)签订《食堂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乙方承包原告的员工食堂。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卫生不达标、就餐率未达标等问题,原告多次发整改通知要求整改。20216月,浙江某公司委派姚X到原告处经营管理食堂,但整改后仍未能达标。

2021729日,原告向浙江某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三日内撤离。730日,原告与浙江某公司姚X协商解除合同,原告退还了60,000元押金、支付未结餐费43,332.40元,并同意支付物资转让款40,000元。原告认为上述款项已结清。

二、胁迫事件经过

2021730日晚18时许,姚X在与妻子吵架后,爬上原告公司厂房4楼楼顶,扬言要跳楼。姚X的妻子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劝说无果。在姚X以跳楼相威胁的情况下,原告因担心姚X在公司内出事会引发严重后果,被迫向姚X支付了额外的70,000元(原告主张该款属于X勋收取的好处费姚X则称系其应得的款项)。原告共计支付了213,332.40元(含押金、餐费、物资款及70,000元)。次日,姚X退还了物资转让款中的7,905元。

原告认为姚X以胁迫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支付了70,000元,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支付行为并返还全部款项,同时要求浙江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难点与挑战

本案主要难点在于:1)能否证明姚X的跳楼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胁迫2)原告要求撤销的款项中包含了押金、餐费、物资款等双方无争议的部分,法院是否支持全部撤销;3浙江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姚X的个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代理策略与行动

作为原告浙江某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代理:

锁定胁迫事实。提交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明姚X以跳楼相威胁,原告在恐惧之下被迫支付款项。法院认定姚X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胁迫。

区分款项性质。明确指出押金60,000元、餐费43,332.40元、物资款40,000元(已退还7,905元)系双方正常结算,原告无异议,不主张撤销。仅主张被胁迫额外支付的70,000元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追究浙江某公司连带责任。主张姚X浙江某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其胁迫行为应属职务行为,浙江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认定浙江某公司明确不认可该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公司知情或同意,故未支持连带责任。

五、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姚X以跳楼方式相威胁,要求拿回70,000元费用,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浙江某公司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向姚X支付了该70,000元。原告要求撤销该支付行为并返还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押金、餐费、物资款,不予支持。浙江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撤销原告于2021730日向姚X支付70,000元的民事法律行为;姚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70,000元。

本案成功为客户追回了被胁迫支付的70,000元,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12、附完整判决书内容(隐私保护版)

浙江省武义县XX民事判决书

20XX)浙0XXX民初XXXXX号

原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代理人:卢X律师、王飞快,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卢X律所信息已隐去)

被告:姚X,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餐饮管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曹X

委托代理人:吴某律师、黄X律师,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及律所已隐去)

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姚X餐饮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调解失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飞快、被告姚X、被告浙江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做出的将213,332.40元支付给被告姚X的财产处分行为;2、被告姚X返还原告213,332.40元;3、被告姚X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6,200元;4、被告浙江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前文已概括)

被告姚X答辩称:原告支付的款项本属其应得,包含押金、餐费、食堂剩余货款及原告员工王X勋从被告处取得的非法收入。其跳楼系因与家人争吵后赌气,不构成胁迫,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浙江某公司答辩称:本案非合同纠纷,浙江某公司并非适格当事人。原告支付的款项中,60,000元押金、43,332.40元餐费、40,000元物资款已经双方结算无争议;剩余的70,000元系原告代其员工王XX返还姚X的好处费,与浙江某公司无关。姚X的跳楼行为非职务行为,浙江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出示了食堂承包合同书、整改通知书、承诺书、解除合同通知书、公安询问笔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的证据已作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8日,原告与浙江某公司签订《食堂承包合同书》,约定浙江某公司承包原告员工食堂。2021年6月,姚X浙江某公司委派至原告处经营管理食堂。因食堂卫生、菜品质量等问题,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浙江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7月30日,三方协商解除合同,原告退还押金60,000元、支付未结餐费43,332.40元,并同意支付物资转让款40,000元。当日,姚X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X找到原告法定代表人张X,告知王X勋拿好处费的事实。当晚18时许,姚X在与其妻子吵架后,爬上原告公司厂房4楼楼顶称要跳楼,后经民警出警劝说无果。原告将213,332.40元(含60,000元押金、43,332.40元餐费、40,000元物资款、70,000元好处费等)支付后,姚X下楼。次日,姚X退还物资转让款7,905元。

本院认为,浙江某公司浙江某公司间存在食堂承包合同关系,姚X浙江某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三方对结算的餐费43,332.40元、粮油物资款40,000元(退回后实际为32,095元)及押金60,000元无异议,浙江某公司要求退还上述款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X勋收取的70,000元费用是否应退还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现有证据来看,二被告均不能证明王XX存在索要好处费的事实。姚X以跳楼方式相威胁,要求拿回70,000元费用,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浙江某公司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向姚X支付了上述费用。现浙江某公司要求撤销上述法律行为并归还70,000元款项应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浙江某公司明确不认可姚X跳楼威胁行为,亦无证据证明事发前浙江某公司知悉或同意上述行为,故姚X的上述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原告要求浙江某公司连带支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武义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告姚X支付70,000元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被告姚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武义电子有限公司70,000元。

三、驳回原告武义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武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475元(已预交),由被告姚X负担77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9-30 16:00:00

审理法院:

行      业:餐饮服务 / 食堂承包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