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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诉请离婚,获得损害赔偿案

  • 王XX(女)与李XX(男)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期间,李XX因性格暴躁、酗酒,多次因家庭琐事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2025年3月,在一次激烈冲突后,王XX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向李XX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此后,李XX未有实质改变。2026年1月,王XX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准予离婚;2.婚生子由王XX直接抚养,李XX支付抚养费;3.李XX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 争议焦点:1. 李XX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并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2. 王XX作为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 裁判结果(模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并经公安机关告诫后仍未改正,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王XX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故对王XX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考虑到李XX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婚生子由王XX直接抚养更为适宜,李XX应依法支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同时,李XX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王XX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李XX向王XX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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