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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应足额支付抚养费案

案情简介

原告小权(未成年),法定代理人曲X(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琳琳律师、王XX律师,黑龙江XX律师;被告权某,原告父亲。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 2014 年 9 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但原告实际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母亲独立承担抚养责任。双方后续约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0 元,截至 2025 年 7 月,被告仅支付 109000 元,尚欠 284000 元未付。原告因就医产生医疗费用,被告未承担,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撤回医疗费相关诉请。被告辩称认可原告诉请,但暂无给付能力。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原告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抚养费约定、实际抚养情况、被告已付款项、欠付金额等关键事实。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学费票据、医疗记录等全套证据,精准核算 2014 年 9 月至 2025 年 7 月欠付抚养费总额。庭审中,律师围绕父母法定抚养义务抚养费约定效力欠付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法律依据与计算逻辑,有力反驳被告无给付能力的抗辩主张,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本案原告实际由母亲抚养,被告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2014 年 9 月至 2025 年 7 月欠付抚养费 284000 元;自 2025 年 8 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0 元至原告年满 18 周岁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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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2-31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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