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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 XX 因与被上诉人 XX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XX,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程理想律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关联合伙纠纷案件中错误保全其银行账户,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损失 160 万元。被上诉人辩称其申请保全具有合理依据,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程理想律师围绕财产保全的主观过错认定标准、被上诉人申请保全的事实基础、账户资金往来关联性等焦点展开抗辩,提出被上诉人系基于收款账户指向、资金流向等证据申请保全,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错误保全。法院结合关联案件判决、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证据进行审查。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
判决理由:财产保全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构成侵权。被上诉人基于关联案件中款项打入上诉人账户的客观证据,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账户与合伙纠纷相关,申请保全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无主观过错。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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