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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XX、张X、张XX与陈XX、吴XX、段XX、中国**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宫XX,女,1958年1月18日出生。

原审原告张X,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

原审原告张XX,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河南靖和*师*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XX,女,1938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68年5月15日出。

原审被告吴XX,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

原审被告段XX,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慕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平*山*湛*区湛*东**XX。

代表人谢X,经*。

委托代理人韩XX,该公**工。

第三人平*山*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本市新华*XX。

法*代表人侯XX,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原审原告宫XX、张X、张XX与原审被告陈XX、吴XX、段XX、中国XX公*(以下简*保险公*)道路*通*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湛*初字第411-3号民事调解*和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口头裁定已发生法*效力。该调解*及口头裁定生效后,原审原告张X于2010年11月2日提出申*再审。期间该案经*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湛*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平*山*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市二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行组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宫XX、张X、张XX的委托代理人程**张X,原审被告吴XX,原审被告段XX及其委托代理人慕XX,原审被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原审被告保险公**委托代理人韩XX,第三人市二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原告诉称,张XX系原告宫XX之夫,张X、张XX之父。2009年3月21日21时30分,张XX在飞行化工生态园北25米*被被告段XX驾驶的豫DXXX号出租车*成*伤,致多根肋骨骨折、锁骨骨折、脾破裂、左*挫裂等严*伤害。后*送往市二医院治疗,并在市二医院治疗中死亡。请求判令被告段XX、陈XX、吴XX与保险公**同赔偿原告医疗费305848元、住院伙补助费1350元、营养*450元、误工费34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4973元、死亡赔偿金264620元、丧葬费10467元、停车*74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共计658348元。

原审被告陈XX辩称,平*山*中兴路**出租车*不是直接责任*。事故是驾驶人段XX造成*,实际车*是吴XX,我队只是根据政府规定,强*性的挂靠单*,故我车*不应*担责任。

原审被告吴XX辩称,事故发生时*已将豫DXXX号出租车*包*段XX使用营运,该车*发生的一切后*均应*段XX承担。张XX的死亡并非事故直接导致的,与医院治疗不当有*。

原审被告段XX辩称,对此事故的发生无异议。我已支*给了原告6万***。原告起诉的部分赔偿项*数额过高,其死亡赔偿金**农*标准计*。张XX的死亡,医院也有*任,应*鉴定结论由医院承担部分责任。

原审被告保险公**称,我公**是侵权*,也不是车*,故我公**能*肇事车*投保的交强*限额范*内予以赔付。

原审查*,张XX系原告宫XX之夫,系原告张X、张XX之父。2009年3月21日21时30分许,段XX驾驶豫DXXX号神龙**DC7141RRL出租车,沿凌*XX自南向*行至飞行化工生态园北25米*,将自西向**公**行人张XX撞伤。事故发生后,段XX用肇事车*将张XX送往市二医院救治,经*救无效,张XX于2009年5月6日死亡。期间发生医疗费250095.18元,张XX家*已预付213000元,尚*37095.18元。

张XX系黑龙**化市某村民,生前系平*山*某公***部职工。

另查*,段XX于2008年12月23日为豫DXXX号车*在中国XX公**保有*动车*通*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12月24日至2009年12月23日,责任*额12.2万*。在审理过程*,已先予执行医疗费1万*。

原审处理结果:一、原告宫XX、张X、张XX与被告保险公**间的争议经*解***成*解*议,本院并制作了(2009)湛*初字第411-3号民事调解*,调解*容*下:

被告中国XX公**在豫DXXX号车*投保的机动车*通*故强*保险责任*额范*内支*原告宫XX、张X、张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9万*、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医疗费1万**计12万*。医疗费1万**先予执行,下余11万*,被告中国XX公**于2009年10月25日前向*告宫XX、张X、张XX支*。

二、原告宫XX、张X、张XX与被告陈XX、吴XX、段XX之间的争议,经*商*原告与段XX和*,由段XX支*三原告赔偿金13万*。原告宫XX、张X、张XX申*撤回对被告陈XX、吴XX、段XX的起诉。原审于2009年12月9日制作了裁定笔录,内容*下:

准予原告张X、宫XX、张XX撤回对被告陈XX、吴XX、段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半收取1645.81元,保全*1520元,共计3165.87元,由原告张X、宫XX、张XX负担。

本院再审过程*,原审原告宫XX、张X、张XX再审称,本案原告的损失应*由本案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因陈XX是出租公***者,肇事车*挂靠在该公*,该公**该车***控制权,享有*运利*。吴XX是该车*有*对该车**制支*权,同时*有*该车*营运权。段XX是肇事车*直接责任*。所以三被告应*原告承担连*赔偿责任。保险公**为该车*保险人应*该车*投的交强*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责任。第三人对伤者张XX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对张XX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更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及第三人应*偿原告各项*失751079.5元。原告再审增加的诉讼请求符*法*规定,应*以支*。

原审被告陈XX辩称,我出租车*只是政策上的挂靠单*,不应*原告承担责任。

原审被告吴XX辩称,2008年12月20日我已将肇事车*给了段XX,该车*发生的一切事故,均应*段XX承担。

原审被告段XX辩称,发生事故是事实,原告与段XX已经**,已付给原告30多万*。原审中的调解**告对我的撤诉是双**真实表示,且已履行完毕,原调解*及裁定书合法**。现诉讼是因第三人引起的,应*第三人对原告承担相**责任。

原审被告保险公**称,该车*我公**有*强*,我公**按调解*内容*行完毕,我公**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市二医院述称,我医院对死者张XX的医疗行为没有*错,与张XX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我院对张XX因伤入住我院在病情危*情况*给予的诊疗及时**,处置适当,不存在不符*医疗操作规程、违规之处。张XX是因多器官衰竭不幸*亡,与我院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河科大的司**定意见不能*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其鉴定程*、内容*违法。综上我医院没有*错,不应*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再审查**事实与原审一致。

再审另查*,此次交通*故经***警部门认定,段XX应*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X应*事故的次要责任。张XX的伤情为复合外伤、颅脑损伤、左*骨骨折、左*发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脾破裂、膈肌破裂、胰腺挫伤、左*挫伤、左*骨干*折、左*腓骨骨折等。张XX于2009年3月21日入院至2009年5月6日死亡,共住院45天。住院期间发生治疗费*250095.18元,原告已支*213000元。原告的外购药(主要是人血白*白**及部分门诊费*)共计55753元。另外在对张XX抢救中段XX共计**门诊治疗费1212.2元。段XX在张XX住院期间已垫付医疗费60480.8元。张XX生前系平*山*XX公**工,日工资80元。张XX住院期间由其子张X、女儿张XX护理,二人均系城镇居*,诉讼中二人未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在处理事故中原告还支*了相**通*,其提供的交通**据共计4973元。在交通*故发生后,原告还支*停车*740元。张XX死亡后,经**山*公**通*察支*尸检,结论为死者张XX符*多发外伤后*肺脑水*、坠积性肺炎、肾变等多器官功能*竭死亡。原告为此支*鉴定费2000元。在原审诉讼中被告段XX认为张XX的死亡后*非交通*故单*因素引发,与市二医院诊疗不当有*果关*,并认为市二医院所收取的医疗费**有*,提出申*予以鉴定。根据段XX的申*,本院委托河南科技大学司**定中心对以上二个问题进行了鉴定。河南科技大学司**定中心经*定作出河科大司*中心(2009)临鉴字第111号鉴定书结论为:1、张XX符*多器官功能*竭、心跳呼吸骤停死亡,原发损伤系张XX死亡的主要原因;院方*对张XX的医疗行为中存在的注意义务履行不充*可作为张XX死亡的辅助因素考虑(参与度20%-40%供参考)。2、院方*张XX住院期间共使用人血白*白*合计960克,与院方*明*致。段XX支*鉴定费5000元。鉴定结论确定了市二医院的治疗行为对张XX死亡后*的参与度,但原告并未申*追加市二医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亦未通*市二医院参加诉讼。2009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保险公**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议,本院并制作了(2009)湛*初字第411-3号民事调解*。2009年12月9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段XX经*原告协商****。段XX除去前期已支*的医疗费*外,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失13万*。原告申*撤回对陈XX、吴XX、段XX的起诉。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制作了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笔录。以上调解*程*原审对双**任*担比例考虑为原告方*担20%,被告方*担50%,市二医院承担30%。在原告与被告保险公**成*解*议,原告对陈XX、吴XX、段XX撤诉后,原告找到市二医院要求其对造成*XX的死亡后*进行赔偿。市二医院因对河科大司*中心(2009)临鉴字第111号鉴定结论不认可,拒绝赔偿。原告与市二医院为此多次发生矛盾冲突,市二医院对本院的委托鉴定和*件处理结果不满。原告在得不到市二医院赔偿情况*,认为在市二医院不认可鉴定结论情况*,原审中主持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议侵害了其合法**,要求对原案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据市二医院的重新鉴定申*,就市二医院对张XX的诊疗过程*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张XX死亡后*是否存在因果关*及参与度,委托西南政法*学司**定中心进行鉴定。2011年4月7日该中心作出了西政司**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0529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市二医院对患者张X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死亡后*的次要因素。本案在再审中原告将原请求赔偿的营养**450元*加为1350元、死亡补偿金*264620元(08年*城镇标准)增加为287440元(09年*城镇标准),丧葬费10467元(08年*标准)增加为13678.5元(09年*标准)、精神抚慰金6万**加为10万*,并增加了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交通*,20人×10天×20元/天=4000元;误工费,20人×10天×109元/天=21800元,其请求总额由原来的658348元*加为751079.5元;并要求按其新的诉讼请求扣除被告已支*的数额,下余*分应*被告及第三人全*承担,原告不应*担任**任。

另查*,豫DXXX出租车*靠在被告陈XX个体经*的平*山*中兴路**出租车*名下,当时*实际车*为被告吴XX,吴XX将该车*2008年12月20日承包*被告段XX经*,时*为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12月19日。事发时*车*段XX实际控制并占有*用。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通*故责任*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相**据、书面证明*书证,被告提供的保单*书证及当事人的陈*、原审卷宗*料、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相**据已经**质证,具有*明*力,可以作为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公*享有*命健康*。公*由于*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施*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的,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害的发生也有*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首先因段XX驾驶豫DXXX出租车*行人张XX发生交通*故,造成*XX身体严*伤害。二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民共和**通***》的规定,各自均应*担相**任。其次在张XX受伤入住市二医院后,由于*二医院对张XX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致张XX因交通*故受伤后*治身亡。此死亡后*与市二医院的诊疗关*已经*定机构二次鉴定确认。据上本院足以认定张XX的死亡系因段XX与张XX发生交通*故致其身体伤害与市二医院对张XX的诊疗存在过错间接结合发生,三方*应*担相**民事责任。张XX死亡后,原告宫XX、张X、张XX首先对被告段XX、吴XX、陈XX、保险公**起了交通*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原审在查**件事实,划清各方*任*小的基础上依法*行了调解。原告宫XX、张X、张XX自愿与被告保险公**成*调解*议,本院制作了(2009)湛*初字第411-3号民事调解*。原告宫XX、张X、张XX又与被告段XX和*,向*院申*自愿撤回了对被告段XX、吴XX、陈XX的起诉。据此,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了准予原告宫XX、张X、张XX撤诉的民事裁定。现经*审本院认为,原审作出的调解*和*予撤诉的民事裁定客观公*,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相***和****的规定,因此应*以维持。原审在第一次鉴定结论作出后,未通*市二医院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在程*上确有*疵,但并未影响原审对该案的公*处理,也未侵害原告的实体权*。在原审原告不愿对市二医院单*提起诉讼的情况*,本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市二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补正了原审程*上的瑕疵。再审中市二医院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符*相***规定,应*担其对张XX死亡后*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本院现根据新的鉴定结论,确定市二医院对张XX的死亡后*承担40%的责任,并据此确认市二医院对原告宫XX、张X、张XX赔偿损失的份额。本院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和*原告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确认以下赔偿的范*、标准和*额:1、医疗费213000元(已支*部分);2、外购药及门诊医疗费55753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4、营养*450元;5、误工费80元/天×45天=3600元;6、护理费15534元/年(2008年*居*服务业收入)÷365天×45天×2人=3830元;7、死亡赔偿金264620元;8、丧葬费10467元;9、交通*4973元;10、尸体检验费2000元;11、停车*740元。以上共计560783元。因保险公**交强*条款约定已赔偿原告宫XX、张X、张XX120000元。以上总额减去此部分乘以责任*数,即为市二医院对原告应*偿的数额,其计*方**(560783-120000)×40%=176313.2元。另根据被告市二医院的过错大小及当地平*生活水*,本院酌定市二院赔偿原告宫XX、张X、张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共计196313.2元。原告宫XX、张X、张XX再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民法*相*****的规定,不属于*审案件审理的范*,本院不予支*。本案被告段XX、吴XX、陈XX、保险公**再审中的抗辩意见于***,本院予以采纳。第三人市二医院的陈*理由与本院查**事实相*,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民法*关**用审判监督**若干*题的解*》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9)湛*初字第411-3号民事调解*。

二、维持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准予原告张X、宫XX、张XX撤回对被告陈XX、吴XX、段XX起诉的民事裁定。

三、第三人平*山*第二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审原告张X、宫XX、张XX各项*失196313.2元。

四、驳回原审原告张X、张XX、宫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4226元,鉴定费9000元,共计13226元,全*由第三人平*山*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平*山*中级人民法*,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岳**

审 判 员      甄**

书 记 员      马*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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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6-08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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