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无锡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装饰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源律师,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邱X、赵X、费X、王X、朱X(均化名),系某美容美发店六名合伙人
案情概述:
2022年4月至5月,原告装饰公司为六名被告合伙经营的美容美发店进行装修,双方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装修过程中,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被告刘X发送了报价单,价格为138,805元。此后,原告根据被告王X的要求新增了多个装修项目,装修完毕后再次发送报价单,价格为190,672元。
被告刘X已支付装修款57,000元,但剩余款项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郭长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名合伙人连带支付剩余装修款133,672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刘X、王X、朱X兵到庭参加诉讼,辩称双方口头约定按6万元标准装修,且装修效果与效果图不符。被告费X、赵X、邱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系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装修价格存在较大争议,且装修现场已不复存在,鉴定无法进行。郭长源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一、全面梳理证据,锁定关键书面凭证
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通过对证据的梳理,律师锁定本案最关键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报价单:
2022年3月31日报价单: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被告刘X发送,价格为138,805元;
装修后报价单:装修完毕后再次发送,价格为190,672元;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沟通过程、被告催促进度、原告告知增项等情况。
二、精准论证价格认定,主张默示认可
针对被告辩称“口头约定6万元”的主张,郭长源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报价单已送达未提异议:原告在装修前发送了报价单,被告刘X既未明确认可,但也未提出异议;
进场装修视为认可:原告进场装修时,被告未作阻止,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认可了报价单价格,应视作被告对报价单价格的默示认可;
增项事实:原告根据被告王X的要求新增了多个装修项目,并明确告知需要加钱;
成本证据:原告提交了装修成本单据(147,056.3元),证明装修成本已远超被告主张的6万元。
三、主张合伙人连带责任,确保足额受偿
郭长源律师查明该美容美发店系六名被告合伙经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主张六名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策略确保了原告能够向任意一名或全体合伙人主张权利,避免因部分被告无力偿还而无法足额受偿的风险。
四、应对鉴定不能,转向证据裁判
审理中,因案涉美容美发店已停止经营并转让他人,原装修已不复存在,鉴定机构回复称无法进行鉴定。郭长源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转而依靠微信聊天记录、报价单等书面证据进行举证,以证据裁判规则争取有利判决。
五、庭审精准代理,争取有利判决
庭审中,郭长源律师重点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举证和辩论:
报价单的发送时间、内容及被告未提异议的事实;
原告进场装修时被告未作阻止,应视为对报价单的认可;
装修成本远超被告主张的6万元,证明被告主张不合理;
六名被告作为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理由: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伙债务连带责任:六名被告作为美容美发店的合伙人,应当连带承担装修款支付义务。
价格认定:原告在2022年3月31日装修前发送了报价单(138,805元),被告刘X既未认可,也未提出异议。此后原告进场装修,被告未作阻止,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认可了报价单价格,应视作被告对报价单价格的认可。
增项未确认:原告主张存在增项,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增项作了确认,故增项部分不予支持。
结算价格:以3月31日报价单138,805元作为双方的结算价格,扣除已支付的57,000元,尚需支付81,805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装饰公司装修款81,805元及利息(以81,80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LPR计算);
二、被告邱X、赵X、费X、王X、朱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负担607元,六名被告负担950元。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