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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胜诉】郭长源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追回8万余元装修款

郭长源律师经典案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无书面合同成功追款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无锡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装饰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源律师,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邱X、赵X、费X、王X、朱X(均化名),系某美容美发店六名合伙人

案情概述

2022年4月至5月,原告装饰公司为六名被告合伙经营的美容美发店进行装修,双方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装修过程中,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被告刘X发送了报价单,价格为138,805元。此后,原告根据被告王X的要求新增了多个装修项目,装修完毕后再次发送报价单,价格为190,672元。

被告刘X已支付装修款57,000元,但剩余款项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郭长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名合伙人连带支付剩余装修款133,672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刘X、王X、朱X兵到庭参加诉讼,辩称双方口头约定按6万元标准装修,且装修效果与效果图不符。被告费X、赵X、邱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装修价格存在较大争议,且装修现场已不复存在,鉴定无法进行。郭长源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一、全面梳理证据,锁定关键书面凭证

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通过对证据的梳理,律师锁定本案最关键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报价单:

  1. 2022年3月31日报价单: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被告刘X发送,价格为138,805元;

  2. 装修后报价单:装修完毕后再次发送,价格为190,672元;

  3.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沟通过程、被告催促进度、原告告知增项等情况。

二、精准论证价格认定,主张默示认可

针对被告辩称“口头约定6万元”的主张,郭长源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 报价单已送达未提异议:原告在装修前发送了报价单,被告刘X既未明确认可,但也未提出异议;

  2. 进场装修视为认可:原告进场装修时,被告未作阻止,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认可了报价单价格,应视作被告对报价单价格的默示认可;

  3. 增项事实:原告根据被告王X的要求新增了多个装修项目,并明确告知需要加钱;

  4. 成本证据:原告提交了装修成本单据(147,056.3元),证明装修成本已远超被告主张的6万元。

三、主张合伙人连带责任,确保足额受偿

郭长源律师查明该美容美发店系六名被告合伙经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主张六名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策略确保了原告能够向任意一名或全体合伙人主张权利,避免因部分被告无力偿还而无法足额受偿的风险。

四、应对鉴定不能,转向证据裁判

审理中,因案涉美容美发店已停止经营并转让他人,原装修已不复存在,鉴定机构回复称无法进行鉴定。郭长源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转而依靠微信聊天记录、报价单等书面证据进行举证,以证据裁判规则争取有利判决。

五、庭审精准代理,争取有利判决

庭审中,郭长源律师重点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举证和辩论:

  1. 报价单的发送时间、内容及被告未提异议的事实;

  2. 原告进场装修时被告未作阻止,应视为对报价单的认可;

  3. 装修成本远超被告主张的6万元,证明被告主张不合理;

  4. 六名被告作为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合伙债务连带责任:六名被告作为美容美发店的合伙人,应当连带承担装修款支付义务。

  2. 价格认定:原告在2022年3月31日装修前发送了报价单(138,805元),被告刘X既未认可,也未提出异议。此后原告进场装修,被告未作阻止,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认可了报价单价格,应视作被告对报价单价格的认可。

  3. 增项未确认:原告主张存在增项,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增项作了确认,故增项部分不予支持。

  4. 结算价格:以3月31日报价单138,805元作为双方的结算价格,扣除已支付的57,000元,尚需支付81,805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装饰公司装修款81,805元及利息(以81,80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LPR计算);

二、被告邱X、赵X、费X、王X、朱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负担607元,六名被告负担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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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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