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XX
原告: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源律师,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辽宁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源XX”)、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实业集团”)、上海某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压缩机公司”)
案情概述:
2022年1月5日,被告XX公司开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1月4日,收款人为凌源XX。2022年3月25日,凌源XX将案涉票据背书给实业集团,实业集团于同日背书转让给压缩机公司,压缩机公司又于同日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作为最后持票人,与票据前手压缩机公司之间存在长期供货关系,压缩机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给原告用于支付部分货款。
2023年1月4日(汇票到期日),原告提示付款,但于2023年1月9日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涉及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问题。郭长源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一、全面梳理证据,夯实票据权利基础
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证明票据号码、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人、收款人、背书转让记录等核心信息;
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证明原告与背书人压缩机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票据系用于支付货款;
拒付证明:证明原告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的事实。
二、精准运用票据法规则,主张连带责任
郭长源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精准确定诉讼策略:
票据有效性认定: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完备,背书连续,系有效票据;
合法持票人地位:原告通过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背书受让案涉汇票,为合法持票人;
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连带责任主张: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三、全面列明被告,确保追索范围完整
郭长源律师将出票人XX公司、收款人凌源XX、前手背书人实业集团和压缩机公司全部列为被告,主张四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确保追索范围的完整性,避免因遗漏被告而导致无法足额受偿的风险。
四、应对被告缺席,争取缺席判决支持
庭审中,四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五、精准计算利息,最大化当事人权益
郭长源律师依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主张利息自汇票到期日(2023年1月5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理由:
上海市宝山区XX经审理认为:
票据有效性: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完备,背书连续,系有效票据。
合法持票人地位: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其系通过买卖业务关系背书受让了涉案汇票,原告为合法持票人。
追索权成立:原告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遭拒绝,依法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和其他票据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
追索范围:追索的范围包括汇票金额以及提示付款日或到期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并无不当。
缺席审理: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某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
二、四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诉讼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