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美容公司”)因被某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至法院,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XX公司认为医疗美容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侵权,并同时起诉了多家网络科技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本案原告为国内知名控股集团,诉讼标的较大,原告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代理,气势汹汹。医疗美容公司面临较大的法律与商业声誉风险。
本案代理人:江苏XX(特别授权)
郭长源律师在接受医疗美容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案情,梳理被诉标识的使用情况、注册类别、地域范围及使用历史。通过对比分析原告商标与被控标识的异同,结合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业特点,郭律师认为原告的主张在权利基础、混淆可能性及正当使用等方面存在明显争议空间。
在案件审理初期,郭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及证据材料,指出原告权利基础存在瑕疵、被控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实际混淆等抗辩理由。同时,郭律师协调其他被告方的法律团队,形成有效的应诉合力,为后续原告主动撤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法院尚未作出实体判决前,原告XX公司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本案以原告主动撤诉方式结案,医疗美容公司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亦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郭长源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判断和高效的应诉策略,成功帮助客户免于诉讼追究,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商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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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1-30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