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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促成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帮助当事人解除不幸婚姻。

山东省单县XX民事判决书

(2026) 鲁 17xx民初 5xx 号
原告:王X,女,1980 年 12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某乡镇某行政村。公民身份号码:372XXXX801207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山东XX律师。
被告:孙X,男,1981 年 12 月 14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某乡镇某行政村。公民身份号码:372XXXX811214XXXX。
原告王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6 年 1 月 8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长期争吵、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协议离婚未果,现第三次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
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未申领离婚证。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子女均认可双方感情破裂、支持离婚。原告陈述双方无财产争议。
本院认为:
原、被告符合《民法典》规定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 的法定离婚情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两名子女均已成年,无抚养权争议。
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X与被告孙X离婚。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xx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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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6-03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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