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浓度超醉驾标准近1倍发生事故全责该从重处罚的情况|为当事人辩护至最低刑期

案情内容

一、背景情况
2025年10月8日晚至9日凌晨,被告人陈XX在苏州市吴江区先后两次饮酒。9日凌晨2时许,陈XX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三国恋足浴店”门口停车场行驶至恒业站前XX“天福茗茶”门口,仅行驶了数十米距离,期间撞击了对方车辆,造成两车车损。事故发生后,陈XX继续行驶了100余米后被对方追上。双方协商未果,对方报警。陈XX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被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事后已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二、案件难点

  1. 血液酒精浓度较高:144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近一倍,且发生事故并负全责,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2. 存在驶离事故现场行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未立即停车,而是继续行驶了100余米,可能被认定为逃避法律追究,从而否定自首甚至加重处罚。

  3. 检察院量刑建议可能偏重: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1-6个月),有事故、逃逸嫌疑的情况下,检察院可能建议2个月以上拘役。

  4. 争取缓刑难度大:由于发生事故且酒精浓度较高,法院最终认为不宜宣告缓刑,辩护目标需调整为争取最低刑期。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事发经过,重点核实了“驶离现场”的真实原因——被告人酒后意识不清,并非故意逃逸,且仅行驶了百余米便被追上,之后积极协商赔偿,未逃避责任。我迅速制定了“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无前科”的综合辩护策略:

  • 自首情节的精准论证:虽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驶车辆离开,但其驶离距离很短,且对方很快追上。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我向法庭提交了警情详情、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论证被告人符合“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的自首认定标准。法院最终采纳了自首意见。

  • 非典型逃逸的区分说明:我向法庭强调,本案并非典型意义上的肇事逃逸。被告人驶离现场主要原因是酒后意识不清,且行驶距离仅百余米,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与为逃避责任而逃逸有本质区别。

  • 全面赔偿取得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这一情节被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无前科初犯:被告人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

庭审中,我围绕上述情节进行充分辩护,尽管法院认为不宜宣告缓刑,但采纳了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全部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拘役一个月。

四、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一个月是危险驾驶罪法定刑期的最低档(拘役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在存在事故、负全责、酒精浓度较高等不利情节下,通过专业辩护成功争取到最低刑期,当事人对结果表示认可,服判未上诉。


附:判决书原文(已隐藏当事人身份信息)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98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已隐藏),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地址已隐藏)。被告人陈X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0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巍,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章某某,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刘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8日18时至20时许,被告人陈XX和朋友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街道某饭店内饮酒。后被告人陈XX醉酒后驾驶车牌号(已隐藏)的小型轿车带朋友至某足浴店内继续饮酒至2025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饮酒结束后,被告人陈XX欲至某酒吧门口叫代驾,后醉酒后驾驶上述小型轿车,自足浴店门口停车场行驶至某茶室门口,于同日2时22分许撞击对向黄X驾驶的车牌号(已隐藏)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杨X),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XX驾驶汽车驶离事故现场,继续行驶100余米至某烧烤店附近出口时,被黄X追上。事故发生后,杨X于2025年10月9日2时24分报警,此后被告人陈XX与杨X等人在现场自行协商事故赔偿事宜。因协商未果,杨X于2025年10月9日4时33分再次报警。被告人陈XX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于2025年10月9日5时25分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达152mg/100ml,被查获醉酒驾驶。归案后,被告人陈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检验,被告人陈X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4mg/100ml(血样提取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5时45分)。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XX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XX赔偿了杨X的全部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本案事故碰擦发生在停车场,只有几十米距离,社会危害后果较低。被告人陈XX事发后没有及时停车,主要是因为饮酒后主观意识不如清醒之时,且被告人意识到发生碰撞后就停车了,事后被告人和被害人积极协商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本案并非典型意义上的肇事逃逸。3、被告人另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系自首;被告人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XX从轻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单、维修清单、谅解书、协议、收条、付款截图、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单、机动车信息单、车辆过车信息、呼气酒精浓度检测单、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血样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劣迹、交通违法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XX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XX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XX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陈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6-01-31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