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市人民法院
公*机关*北省唐**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7日被唐**丰*区公**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捕。现押唐**丰*区看守所。
辩护人段*烁,河北弘*律师*务所律师。
唐**丰*区人民检察院以丰*诉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于*日立案,并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唐**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公*,被害人董X的诉讼代理人董X某、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段*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经***中级人民法*批准,再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
唐**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XX通*QQ结识了保定市南市区的韩X,并虚构年*、身份、职业等个人情况,以谈*爱*借口与韩X相*骗得其信任,2013年*,被告人李XX以跑业务需要资金*由骗取了韩X卡号为62×××99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于2014年4月间透支20000元*于*己挥霍。
2、2010年6月份,被告人李XX通*QQ结识了唐**路*区的葛X,并虚构年*、身份、职业等个人情况,以谈*爱*借口与葛X相*骗得其信任,后*告人李XX于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间,以倒卖设备赚钱*要资金*由,以现金*付及银行转款等方*分多次从*X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1700元,除归*1000元*余*被其挥霍。
3、2011年4月份,被告人李XX通*QQ结识了河北省涿州市的李XX,并虚构年*、身份、职业等个人情况,以谈*爱*借口与李XX相*骗得其信任,后*告人李XX于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以买出租车*出租、倒卖设备赚钱、请客送礼等需要资金*由,以银行转款及直接从*银行卡上支*的方*分多次从*XX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08000元,该钱*均被其用于*博等挥霍,后***归*2600元。
4、2011年5月份,被告人李XX通*QQ结识了唐**丰*区的王XX,并虚构年*、身份、职业等个人情况,以谈*爱*借口与王XX相*骗得其信任,后*告人李XX于2011年5月至2014年4月间,以倒卖设备赚钱*要资金*由,以直接从*XX的工资卡上支*的方*分多次从*XX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30000余*,该钱*均被其挥霍。
5、2012年,被告人李XX通*微博结识了河北省玉田*的黄X,并虚构年*、身份、职业等个人情况,以谈*爱*借口与黄X相*至2013年*,被告人李XX于*人相*期间以有**需要用钱*名,从*X处骗取人民币6000元*于*霍,后***全*归*。
6、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李XX通*QQ结识了河北省乐*县的王XX,并虚构年*、身份、学历、职业等个人情况,以谈*爱*借口与王XX相*骗得其信任,后*告人李XX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间,以倒卖设备、请客送礼等需要资金*由,以现金*付、银行转款及直接从*XX的银行卡上支*的方*分多次从*XX处骗取人民币120000元*于*己挥霍。
7、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李XX通*微信结识了唐**丰*区东XX的毕XX,谎称自己是设备公**业务员,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李XX以倒卖设备赚钱*要资金*由,以现金*付、银行转款等方*从*XX处骗取人民币23500元*于*己挥霍,后***归*毕XX3000元。
8、2013年9月份,被告人李XX通*微信结识了河北省鹿泉市的聂X,并虚构年*、身份、学历、职业等个人情况,以谈*爱*借口与聂X相*骗得其信任,后*告人李XX于2013年11月初至2014年3月间,以倒卖设备赚钱*要资金*由,以现金*付、银行转款及直接从*X的银行卡上支*的方*分多次从*X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7100元,除归*2000元*余*被其挥霍。
9、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李XX通*微信结识了河北省唐*的刘X,并虚构年*、身份、学历、职业等个人情况,以谈*爱*借口与刘X相*骗得其信任,后*告人李XX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以倒卖设备赚钱*要资金*由,以现金*付及直接从*X的银行卡上支*的方*分多次从*X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5000元*于*己挥霍,后***归*刘X4150元。
10、2014年4月初,被告人李XX通*微信方*结识了丰*区东***东XX的董X,并虚构年*、身份、职业等个人情况*得董X的好感,后*告人李XX于2014年4月10日至21日间,以需要资金*卖设备赚钱*董X共同生活为由,以给付现金*银行转款的方*分四次从*X手中骗取人民币共计113000元,用于*博及偿还自己的债务等。
11、2012年12月份,李XX通*QQ方*结识了河北省XX的李XX,并虚构年*、身份、职业等个人情况,以谈*爱*借口与李XX相*骗得其信任,后*告人李XX于2013年1月间,以倒卖设备赚钱*要资金*由,多次从*XX手中骗取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于*己挥霍,后***归*李XX3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XX共计*骗作案11起,诈骗共计*民币582000余*。
针对指控事实,公*机关*供了相**据。公*机关*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骗罪,提请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XX与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1、起诉书指控第一起,李XX与韩X于2008年10月份相*并交往,期间李XX并未虚构自己的身份情况,且李XX使用韩X的透支*次数达三十余*,每次均能*期还款,起诉指控透支*20000元,系李XX被刑事拘留,造成*不能*款,对该款李XX主观上并无非法*有*故意,该项*控不能**;2、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李XX当庭供述从*X处共借款14000元,且已归*1000元,诈骗数额应*13000元;3、起诉书指控第三起,李XX对李XX的年*及行为产生怀*后,李XX于2014年2月23日为李XX出具了欠条,双**民间借贷关*,李XX主观上并无非法*有*款的主观故意,该项*控不能**;4、起诉书指控第四起,指控李XX骗取王XX人民币130000元,数额有*,应*70000元;5、起诉书指控第六起,即指控王XX被骗120000元,现有*据不足,不能*定诈骗数额;6、起诉书指控第七起,李XX骗取毕XX23500元*额有*,应*11500元*定为宜;7、起诉书指控第八起,指控李XX骗取聂X27100元*额有*,总额应*24000元,案发前已偿还2000元,应*22000元*定数额;8、起诉书指控第十一起,即指控李XX骗取李XX20000元*额有*,应*11000元*定为宜,且案发前已偿还3000元,应*8000元*定数额。综上,李XX诈骗数额巨大,应*有*徒刑三年*上十年*下量刑,且李XX自愿认罪,其亲属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损失,取得谅解,要求给予从*处罚。
经*理查*,被告人李XX于2008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以手机微信聊天等方*结识韩X、葛X、李XX、王XX、王XX、李XX、毕XX、黄X、聂X、刘X、董X等人后,虚构年*、身份及职业,以与其谈*爱*交友的方*,骗取上述人员的信任,期间,李XX以倒卖矿山*备缺少资金*为由,向*述人员借款,至案发共实际骗取韩X等人共计*民币582550余*。作案后,其用骗取的董X的钱*购买了拼装雅马**托车1辆(经*定价值人民币6732元)、比亚迪F0汽车1辆,其余*项*除骗取的董X人民币15000元*公**关*押外,全*被用于*还个人借款、支*房*汽车*赁费*或用于*博等。案发后,公**关*押了拼装雅马**托车1辆、李XX亲属退缴销售比亚迪F0汽车*款4500元。被告人亲属主动退赔了刘X人民币2000元、退赔了李XX人民币5000元、退赔了聂X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机关*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XX供述证实,其以手机微信聊天等方*认识王XX、李XX、黄X、聂X、刘X、董X等人后,虚构年*、身份及职业,以与其谈*爱*交友的方**取上述人员的信任,期间,其以倒卖机器设备缺少资金*为由,骗取王XX等人钱*后*于*还个人借款、支*房*汽车*租赁费*或赌博输掉等情况;2、被害人韩X陈*证实,其与李XX于2008年10月通*网上聊天认识,李XX称其在某公**作,至案发双**保持男女朋友关*,2013年*,李XX以跑业务需要资金*由向*借钱,其将自己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交给李XX,李XX从*面透支*20000元,没有**;3、被害人葛X陈*证实,其与李XX于2010年6月份通*网上聊天认识并相*,2012年*分手,李XX当时*称是1986年*生,在某公**业务,月工资一万**,还是唐**院的大学生,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间,李XX以倒卖设备需要资金*由向*借钱,其借给李XX六次钱,共计21700元,李XX只归*过1000元;4、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其上大学时*李XX通*网上聊天认识,后*男女朋友相*,李XX自称叫李*,1986年*生,是跑矿山*务的,有*房*汽车*,2011年11月份至2014年1月份,李XX多次以购买矿山*备或出租车*为借口让其以交实习*、找工作等理由向**要钱,其一共借给李XX108000元,2014年2月份其与李XX分手,在多次索*下李XX归*了2600元,至案发仍有105400元*归*;5、被害人王XX陈*与其母亲杨*证言相*印*证实,王XX与李XX于2011年5月份通*网上聊天认识,至案发仍以男女朋友相*,李XX自称叫李*,是唐**械电子设备产品公**业务员,在丰*有*房*,二人相*后*XX就以倒卖设备为由向*XX和*父母借钱,一共借了130000余*;6、被害人黄X证言证实,其与李XX于2012年**微博认识后*男女朋友相*至2013年*,李XX自称1988年*生,是大学生,在某公**业务,月薪最高*达二万*,二人相*后*XX便向*借钱,其一共借给李XX6000元,后*XX将钱*清了;7、被害人王XX与其父王X甲、其母李XX的证言相*印*证实,王XX与李XX于2012年10月份通*网上聊天相*,2013年10月份分手,李XX自称叫李*,河北大学毕*,在丰*大唐*旺公**班,负责安*销售设备,二人相*期间李XX以购买设备送礼等为借口多次向*XX借钱,王XX便以自己在公**股、升职等理由从**要了十万*,另外李XX还私下向*XX借过二万*;8、被害人毕XX陈*证实,其于2013年6月通*微信认识了李XX,李XX自称在保定一公**业务,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李XX以买设备需用资金*由多次向*借钱,其一共借给李XX23500元,在多次催要下李XX于2014年4月22日归*了3000元,至案发尚*20500元;9、被害人聂X陈*证实,其与李XX于2013年9月通*微信聊天认识,至案发仍以男女朋友相*,李XX自称叫李*,河北大学本科毕*,是唐***自动化公**售区域经*,2013年11月初至2014年3月间,李XX以购销设备需资金*由多次向*借钱,其一共借给李XX27100元,扣除李XX归*的2000元,还剩25100元;10、被害人刘X陈*证实,2013年12月份其在上大学期间,通*微信认识了李XX,至案发二人仍以男女朋友相*,李XX自称叫李*,1989年*生,是保定学院的毕*生,在一公**销售,月薪最高*达二万*,有*房*汽车,二人相*后*XX便多次以倒卖设备需要资金*由向*借钱,其以给付现金*让李XX从*银行卡上支*方**给李XX15000元,后***李XX归*了4150元,现尚*其10850元;11、被害人董X陈*证实,其与李XX于2014年4月通*微信相*,李XX称其28岁,是跑煤矿设备的,二人相*后*XX便以倒卖设备为由向*借钱,其一共借给李XX113000元;12、被害人李XX陈*证实,2012年*其通*网上聊天认识了李XX,李XX称其是大学生,在唐**大唐*旺集团工作,二人以男女朋友相*后,李XX便以购买设备需要资金*由向*借钱,其借给过李XX20000元,后***李XX归*了3000元,至案发仍欠其17000元;13、证人李X乙证言证实,李XX系其表兄,已离婚,家*有*母及幼子,李XX无正当职业,参与赌博输了很多钱,曾**借过钱,2014年4月中旬某日,李XX到其工作的厂子还给其现金1000元;14、证人李X丙证言证实,李XX是其儿子,离过两次婚,2014年*李XX曾**借过1000元*,其多次催要,李XX于4月中旬给其现金2000元;15、证人李X丁*言证实,其与李XX系同村,2014年4月份李XX曾*村与其一起玩牌,李XX让其从*个叫刘X的农*卡上支*过27000元*,都*掉了,还欠赌场一万**,后*李XX将该一万***清了,另证实,案发后,李XX老叔李X戊让其将李XX购买的比亚迪轿车*售,其将该车*了4500元;16、证人李X戊证言证实,李XX系其侄子,因欠其钱,李XX被抓后*让李X乙将李XX购买的比亚迪轿车*给了车*子,卖了4500元,该款已退交公**关;17、证人张*、黎*证言分别*实,李XX在丰*、保定租住过二人的房*,2014年4月下旬分别**过二人租金;18、证人肖某证言证实,李XX在其经*的租车*租赁了两辆汽车,2014年4月份,李XX付给其租金4000元;19、证人毕X甲、李X己的证言分别*实,2014年4月底,李XX以18800元*价格从*X甲手中购买比亚迪F0轿车1辆;2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韩X等人、证人杨*、王X甲、毕X甲等人对李XX进行辨认的经*;21、价格鉴证结论证实,李XX用骗取董X的钱*购买的拼装雅马**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732元;22、公**关*具的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涉案款物的扣押情况;23、被告人李XX、被害人王XX、王XX、李XX等人的银行卡个人账户交易**、李XX给董X、李XX等人书写的借款条、被害人李XX出具的谅解*、唐***自动化工程*术有*公*、大唐*旺实业集团有*公**具的该公**员工名叫李XX或李**证明*料等相*证。上列证据,已经**调查*实,予以确认,足以证明*告人李XX诈骗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公*机关*控事实及罪名成*。被告人李XX系多次诈骗,应*情予以从*处罚,但其能*自愿认罪,并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处罚。公*机关*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李XX在有*徒刑十一年*十三年*间量刑并判处罚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XX诈骗数额未达巨大,应*有*徒刑三至十年*间量刑等辩解、辩护观点及量刑建议,经*,各被害人的陈*与证人杨*、李XX等人的证言、银行卡账目查*明*等相*印*证实,李XX虚构年*、职业,以谈*爱*交友等方*,骗取各被害人的信任,期间虚构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钱*,用于*还个人债务、支*租金*赌博,对所骗取的款项*主观上均具有*法*有*的,且公*机关*供的以上证据能*相*印*证实指控李XX骗取各被害人钱*的数额特别*大,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观点,本院不予支*,对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对公**关*押的人民币15000元、拼装雅马**托车1辆、销售比亚迪F0汽车*款4500元,因系被害人董X所有*用其钱*购买,应*法*还董X。对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应*法*以没收。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十二年,罚金*民币80000元(罚金*判决生效后*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止)。
二、没收作案工具黑色XX手机1部。
三、扣押及退缴的人民币19500元、拼装雅马**托车1辆(作价人民币6732元),发还被害人董X。
四、继续追缴或责令被告人李XX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546318元,发还被害人韩X20000元、葛X20700元、李XX100400元、王XX130000元、王XX120000元、毕XX20500元、聂X22100元、刘X8850元、董X86768元、李XX1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北省唐**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臣
审 判 员 董**
人民陪审员 张**
书 记 员 吴XX
其他互联网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3 16:00:00
审理法院:唐山市丰南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