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公司无财产可执行:XX源律师深挖股东出资责任,成功追加四名被执行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与第三人某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服务费48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发现该公司自设立以来,历任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且存在以零对价向无清偿能力的年轻村民转让股权的情形,涉嫌恶意逃避出资义务。原告遂申请追加历任股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原告吴XX委托北京市XX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黄XX、单X、陈某某、郭XX及第三人某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XX源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了该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逐笔梳理了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权变更轨迹。李律师发现:原始股东黄XX认缴出资2000万元,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公司在2022年已出现经营异常并对外负债;2022年1月,黄XX将800万元股权转让给单X;2023年7月,黄XX、单X分别将1200万元、800万元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给年仅20余岁的村民陈某某、郭XX,二人明显不具备出资能力。XX源律师据此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历任股东以零对价向无清偿能力的受让人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均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面对被告黄XX提出的“系名义股东”“有内部协议约定”等抗辩,XX源律师精准指出: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名义股东不得以内部约定对抗公司债权人。庭审中,李律师证据扎实、法律依据充分,为最终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追加黄XX、单X、陈某某、郭XX四人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在12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800万元范围内,对该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历任股东以零对价向无清偿能力者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故意,均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3-31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