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投保人张XX(脱敏)与被保险人高XX(脱敏)于2023年4月18日向*国**人寿*险股份有*公**兴中心支**(下称“我司”)投保平*六福两全*险及平*安*百分百两全*险。投保时,被保险人高XX对健康*知中“是否患有*曾**有**压等心血管*病”一栏勾*“否”。2024年4月,高XX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住院并植入支*,随后**司**理赔。我司*查*现,高XX在投保前(2022年2月、5月、11月)多次在社区卫*服务中心配取降压药,诊断记录显示“高*压3级”。我司*于2024年9月7日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全*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同时*付保险金。原告(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遂起诉至绍兴市越*区人民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豁免保险费、给付保险金136087.8元。
我方(被告)诉讼请求:
1. 请求法*确认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高*压3级病史),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我司***法**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请求驳回原告全*诉讼请求;
3.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焦*在于*保人是否故意隐瞒高*压病史,以及保险人是否在合同订立时*知晓未如实告知情况。我方**举证: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确诊“高*压3级”并长期服药,属于*度高*压,与后*发生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存在明*医学因果关*;投保书健康*知栏明*询问“心血管*病例如高*压”,投保人勾*“否”,构成*意不实告知。
然而,法*查*:投保人张XX在投保当日通*微信告知我司*务员“高*有**压,但不是很高……健康*知中先选健康*了”,业务员未提出任**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经*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合同”,法*最终*决:双**险合同继续履行,我司*支*轻度疾病保险金54000元、住院日额保险金1200元,医疗费*合同约定限额赔付10000元(而非原告主张*80887.8元)。
尽管*司*能*现解*合同、完全*赔的目标,但通*代理工作,成*将医疗费*付额限定在合同约定的1万**限,并避免了豁免保险费*额外义务,同时**了业务员“明*未告知”这一关*事实对保险公**不利*响。该案充*体现了如实告知义务的严*性,以及保险人对代理人展业行为管*的重要性。
律师*值:
1. 精准抗辩:完整还原投保人隐瞒高*压3级病史*事实链条,提供就诊记录、配药记录等核心证据,证明*意未如实告知;
2. 医学论证:引用临床数据论证高*压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直接因果关*,强*拒赔合理性;
3. 风险控制:虽未能**合同,但成*将医疗费*付额锁定在合同约定的1万***限额内(原告主张8万**),减损约7万*;
4. 合规提示:通*本案揭示业务员展业过程*的口头放任*为对保险公**不利**,为公***完善销售合规流程*供了典型判例参考。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3-31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