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马*丽律师*理学校胜诉,法*认定校方*尽教育管*职责无需承担学生伤害赔偿责任
案件名称: 栗X与闫X、某中心学校、某保险公**命权、身体权、健康**纷案
审理法*: 河南省林*市人民法*
被告林*市临淇镇中心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丽,河南新天河律师*务所律师
案情简*:
2024年11月28日晚,在校学生栗X与闫X在课间上厕所期间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推搡,闫X用力较大致栗X后*时*空*入旱厕受伤。栗X起诉要求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同赔偿损失。
代理成*:
在马*丽律师*代理下,法*认定:
学校已全*履行教育、管*职责
定期开展安**育和*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
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发性和*蔽性,学校无法*见;
学校在获知受伤后*时*织调解,尽到事后*助义务;
旱厕设计**相**范,原告未举证证明*在安**患。
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依法*承担侵权*任。
责任*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
栗X自负40%责任;
闫X承担60%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
扣除已垫付费*后,闫X监护人仍需赔偿10,976.65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对学校的全*诉讼请求;
闫X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失共计10,976.65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581元,闫X监护人负担219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了学校在教育、管*职责已履行到位的情况*,不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而当然承担责任。马*丽律师**为学校免除赔偿责任,避免了校方*合理的赔偿负担,体现了对学校合理管*边*的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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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11-30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