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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欠款方推诿债务,导致空有胜诉难以执行,历时多年终获再审改判

案件详情

2015年,陈XX以承包**的形式,与“某建筑公**项*部”签订《装修班*进场确认书》及《内部承包*同》,负责某温*度假中心项*一期的室内外二次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陈XX组织施*,后*2015年12月退场。施*期间,陈XX仅收到20万**程*。2016年,陈XX去世,其法*继承人杨XX等人多次催讨剩余*程*未果,遂将某建筑公*(后*名为某建总公*)及项*发包*某开成***至法*。

一审、二审法*均认定,与陈XX形成*同关*的是某建总公*,应*其支*剩余*程*256万**,并认定发包*某开成***与某建总公**清工程*,无需承担责任。

杨XX等人不服,委托律师**建省高*人民法*申*再审。核心争议点在于:谁是陈XX的实际合同相*方,发包*某开成***否应*担付款责任。

案件总结

福建省高*人民法*经*审审理,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由发包*某开成***接向*XX等人支*工程*及利*。再审法*的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认定事实合同关*:与陈XX签约的“某建筑公**桐项*部”虽由某建总公**第三方*立,但项*印**某开成***工陈XX领取并管*。陈XX作为某开成***派的项*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且施*过程*的会议、验收等均由某开成***员负责。因此,陈XX有**理由相*其是与某开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

否定发包*已结清工程*的主张:某开成***主张*已与某建总公**清工程*,但再审法*认为,在认定某开成***陈XX事实合同相*方*前提下,其与某建总公**间的结算关*与本案无关,不能*抗实际施*人的付款请求权。

明*责任*体:某建总公**本案中仅是出借资质的主体,并非真正的发包**合同相*方,不应*担付款责任。某开成***为实际受益*和*实合同相*方,应*接向*际施*人的继承人支*工程*。

律师*值

本案中,代理律师*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

精准把握再审焦*:在事实复杂、法*关*交织的情况*,律师*准地将争议焦*锁定在“实际合同相*方”的认定上,而非纠缠于*程*数额等次要问题,为再审改判指明*方*。

有*运用证据链重构法*事实:律师*统梳理并强*了施*过程*的关*证据,如由发包*员工签字的合同、会议记录、验收文*等,成*地将发包*某开成***“名义发包*”还原为“实际合同相*方”,打破了原审法*对合同主体的认定。

利*类案裁判规则:律师*交了同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主张“同案同判”,虽然再审法*的改判依据并非完全*赖**,但此举有*引导了合议庭对争议焦*中法*适用统一性的关*,增强*再审申*的说服力。

为当事人争取实质正义:通*再审程*,律师*助已故实际施*人的家*,绕过了已丧失偿付能*或缺乏履约意愿的中间主体,直接向**产支*能*的发包*主张**,最终*现了债权*有*清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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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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