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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精准抗辩为委托人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件详情

【原告A】因路面油污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23261.34元,遂将【被告A】医院、【被告B】环境公司、【被告C】物业公司、【被告D】管道公司(委托人)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026.59元,主张【被告D】管道公司的疏通作业导致油污外溢,魏建明律师作为【被告D】管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路面油污系污水管道堵塞所致,并非管道疏通作业造成;【被告D】管道公司进场施工时间为202531日上午1038分,原告摔倒时间为当日1042分,管道公司进场施工前路面已存在污水外溢;且医院委托管道公司的事项仅为吸污,未包含路面清理,路面清理由【被告A】医院负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04587.49元(物质损失101587.49+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A】自行承担40%责任,【被告B】【被告C】【被告D】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A】医院负担623元,【原告A】负担377元。

律师价值

1. 侵权因果关系的核心抗辩:律师接受委托后,核心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展开抗辩,全面收集案件关键证据,包括管道公司与医院的委托合同、施工时间记录(医院与管道公司的沟通记录、施工人员到场证明)、施工方式说明(真空吸污,无污水外溢可能)等,精准梳理出“油污产生于施工前、施工行为与油污外溢无因果关系”的核心事实,为委托人免除赔偿责任奠定关键基础。

2. 施工事实的精准举证:针对原告“管道公司疏通作业导致油污外溢”的主张,律师向法院提交精准的时间证据,证明管道公司进场施工时间(1038分)晚于原告摔倒时间(1042分),且施工前医院已告知管道公司“井盖冒水”,充分证明路面油污在管道公司施工前已存在,与管道公司的施工行为无任何关联,直接否定了原告主张的因果关系。

3. 委托事项与责任的精准区分:律师举证证明管道公司与医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事项仅为“污水管道吸污”,并未包含“路面清理”义务,且事故发生当天的路面清理工作实际由医院工作人员完成,清晰区分了管道公司与医院的责任范围,说服法院认定路面清理的义务主体为医院,而非管道公司,进一步排除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4. 侵权责任构成的法律论证:庭审中,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指出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具备“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而委托人的管道疏通行为系合法的受托行为,无任何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 全面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通过专业、严谨的证据收集与法律论证,律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全部核心抗辩观点,认定委托人无任何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彻底驳回了原告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为委托人避免了180026.59元的赔偿风险,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经营权益,同时也为委托人处理类似侵权纠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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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6/02/28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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