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甘*省陇西县人民法*
公*机关*甘*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李X委托朱**律师*任*护人。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6
月期间,李X以非法*有*目的,虚构认识律师**助老年*害人追回欠款的事实,以收取诉讼费、疏通**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共计 38950
元,赃款用于*人还债及日常**。案发后,李X家*代为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李X亦自愿认罪认罚。
公**关*案侦查*,依法*李X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刑事强*措施,侦查**后*案件移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诉。检察院经*查,以诈骗罪对李X向*西县人民法*提起公*,并提出相**刑建议。法*立案后*成*议庭公*开庭审理,公*机关*派检察员出庭支*公*,李X到庭应*,朱**律师*为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当庭提出李X具有*实供述、退赔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酌定从*情节,建议对其从*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对本案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
法*经*理,判决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千元,同时*法*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法*认为,李X以非法*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李X到案后*实供述罪行,依法*从*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处理;案发后**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处罚。辩护律师*出的从*处罚意见符*事实与法*,予以采纳;但因李X诈骗老年*财物,依法**情从**处,故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公*机关*刑建议适当,法*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