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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生产酒瓶盖涉罪,自首退赃获不起诉——精准辩护助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责

案情简*

被不起诉人余X,男,汉族,高*文*,个体工商*,户籍*四川省泸州市江**
2022年5月17日,余X主动到白**公**投案自首,次日因涉嫌非法*造注册商*标识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公**侦查**,以余X涉嫌非法*造注册商*标识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诉。
经*法*查**:2021年4月左*,余X在未经“白xx康”注册商*所有*陕西某品牌运营管*有*公*(某酒业有*公**公*)许*的情况*,非法*产“白xx康”殿内招待酒酒瓶瓶盖26000个,非法*利8840元。


办案经*

本案系一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案金*虽不大,但因涉及知名白*品牌,具有*定社会影响。余X在案发后*动从*川前往白**公**投案,并如实供述全*犯罪事实。
在审查*诉阶段,辩护律师**利**介入案件,第一时*阅卷并与当事人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产环节、获利*况*及余X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律师*为,余X虽未经**生产注册商*标识,但其主观恶性较小,违法*得数额有*,且具备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得等多个法*从*、减轻情节。
为此,王*利*师**察机关*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从*罪情节轻微、社会危*性小、当事人悔罪态度诚恳等角度,论证对余X作不起诉处理的合法*与合理性。同时,律师*极协助当事人完成*法*得退缴工作,为其争取到检察机关*从*处理机会。
经*次沟通*书面汇报,检察机关*终*纳了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白**人民检察院经*查*为,余X未经*册商*所有*许*,非法*造注册商*标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造注册商*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鉴于*X在案发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所有*法*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法*期限内依法**或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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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30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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