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书
原告张XX、冀XX与被告刘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的抚恤金、丧葬费归刘XX所有;XX的养老保险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工资、奖金、年休假补偿金等遗产全部归刘XX所有;北京市怀柔区于XXX房产及房屋内浮财归刘XX所有;XX牌轿车一辆归刘XX所有;
二、北京市怀柔区于XXX房产剩余贷款由刘XX偿还;
三、刘XX给付张XX、冀XX本调解书第一项协议内容中的财产折价款共计500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打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账户);
四、张XX、冀XX于刘XX将本调解书第二项协议内容的折价款交纳至法院后的十日内协助刘XX办理北京市怀柔区于XXX房产的过户手续;张XX、冀XX履行协助义务后,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向张XX、冀XX发放刘XX交付的财产折价款;
六、案件受理费5246元,由张XX、冀XX负担2623元(已交纳);由刘XX负担2623元(刘XX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上述案件受理费给付张XX、冀XX);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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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