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XX
民事调解书
原告:XX,男,1XXX年5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X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XX,女,1XX5年X月1日出生,汉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XXX。
原告XX诉被告瞿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XX诉称,我与瞿XX于2014年12月通过网络认识,201X年5月X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201X年1月X日生育一子曹XX。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通过网络认识,感情基础薄弱。结婚之初,双方因为购房、婚礼及各种生活琐事等不断产生矛盾与隔阂,双方均一直心怀芥蒂。孩子出生后,各种生活琐事引发的矛盾更加突出、尖锐,无法化解,至今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为感情不合连续分居已超过两年。201X年2月24日,瞿XX因家庭琐事将我打伤,我报警。自此,双方开始分居。后双方多次发生争执,2020年X月1X日起,我开始独自居住酒店、另外租房,双方持续分居。瞿XX与我父母关系恶劣,不尊重老人。我要求婚生子由我抚养,孩子自出生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我收入较高,能为孩子提供更为优越的教育和生活环境。现起诉要求判令XX与瞿XX离婚;婚生子曹XX由XX抚养,无须瞿XX支付抚养费;判令瞿XX名下北京拍照及车辆归XX所有,XX可以给予瞿XX相应补偿;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瞿XX辩称,我同意离婚,要求孩子归我抚养,XX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0元到孩子1X周岁。车辆可以归对方,给我补偿。XX有存款、股票、期权,要求支付给我折价。现同意与XX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与瞿XX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子曹XX由瞿XX抚养,XX自2023年X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至曹XX年满22周岁止;
三、XX自2023年X月起每月可探视曹XX不少于X天;遇曹XX暑假期间,XX可自瞿XX处将曹XX接走,与曹XX共同生活不少于15天,后将曹XX送回瞿XX处;遇曹XX寒假期间,XX可自瞿XX处将曹XX接走,与曹XX共同生活不少于10天,后将曹XX送回瞿XX处;瞿XX对此负有协助义务;
四、现在瞿XX名下车牌号为XXX牌小型轿车一辆归XX所有,瞿XX于2023年X月22日前协助XX办理上述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车辆过户至XX名下;
五、双方各自名下存款、股票、公积金、养老保险、期权归各自所有;
六、XX给付瞿XX财产折价款共计1X5万元,其中于2023年X月1X日前给付35万元(已履行),剩余1X0万元于2023年X月15日前付清;
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XX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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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7/3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