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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期满仍继续使用肖像——李同红律师代理维权,成功为明星艺人争取赔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马X诉某服饰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广告代言期满后侵权责任的认定


审理法院信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服饰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男,1990年出生,无业。被上诉人马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邹**律师、李同红律师。

2010年8月11日,某服饰公司与马X所在经纪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同》,约定马X担任某服饰公司某品牌青年休闲服形象代言人,代言期间至2012年8月14日止,代言酬劳为税后30万元。合同约定期满后某服饰公司仍有30天广告清理期。合同到期后,某服饰公司未与马X或其经纪公司续约,但仍在公司网站、全国各大招商网站及多地电视台播放带有马X姓名及肖像的广告。马X多次要求撤下广告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服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撤下所有带有其肖像的广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公证费121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48790元。

某服饰公司辩称,其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广告版权归其所有,其拥有马X肖像权的合法商业使用权;合同期满后其已从官网撤下广告,其他网站系自行发布,与其无关;马X拍摄广告系职务行为,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某服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马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同红律师、邹**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1. 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肖像权属于公民个人权利,马X作为肖像权人,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服饰公司主张马X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

  2. 某服饰公司系侵权主体:提交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证明某服饰公司官方网站及多家招商加盟网站在代言期满后仍长期使用马X肖像进行商业宣传。

  3. 广告主负有清理义务:即使某服饰公司与第三方网站的广告合同期限未超过代言期,某服饰公司作为广告主,有义务在代言期满前及时通知第三方网站清理相关广告。某服饰公司未有效履行该义务,造成持续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4. 侵权造成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某服饰公司的持续侵权行为导致马X无法与其他品牌正常合作,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因某服饰公司产品被投诉,马X在网络上遭受负面评价,名誉受损。

二审审理中,李同红律师当庭申请法庭登录互联网进行现场搜索,结果显示某服饰公司官方网站虽已撤下马X肖像,但多家招商加盟网站仍刊登有马X代言某服饰公司产品的广告肖像,证明侵权行为持续存在。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肖像权属个人权利,马X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肖像权是公民个人权利,马X作为肖像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某服饰公司抗辩不能成立。

  2. 某服饰公司对第三方平台负有清理义务:虽某服饰公司主张其与招商加盟网站的广告合同期限未超过代言期,但带有马X肖像的广告系由某服饰公司提供并要求发布,某服饰公司有义务在代言期满前及时通知相关网站清理广告。某服饰公司未有效履行该义务,导致持续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某服饰公司构成肖像权侵权:代言期满后,某服饰公司丧失对马X肖像的合法使用权,其未及时清理第三方平台广告的行为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侵犯马X肖像权。

  4. 赔偿数额合理:原审法院根据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公证费1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马X负担250元,某服饰公司负担1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元,由某服饰公司负担。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马X的代理人,精准锁定某服饰公司作为广告主的侵权主体责任,成功论证其负有对第三方平台广告的清理义务,并通过公证证据及当庭网络搜索锁定持续侵权事实。最终法院判令某服饰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为艺人肖像权保护树立了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在肖像权侵权案件中通过证据链构建与法律适用实现胜诉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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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3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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