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元工程款维权案胜诉,汪家道律师为当事人追回全部欠款及损失
一、案件详情
原告 XX 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旗下项目的桩基础、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合同暂定总金额 3796 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后因被告工程手续、资金困难等原因多次停工,案涉工程自 2022 年 1 月起停工至今且被告未明确复工时间。
经双方结算,原告已施工部分工程款合计 1697 万余元,被告仅支付 600 万元,尚欠工程款超千万元。此外,因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双方曾约定材料调价补差 78 万余元,被告亦未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原告塔吊施工费用 7 万余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遂委托汪家道律师提起诉讼,诉请解除案涉合同、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材料补差款、塔吊费用、可得利益损失,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各项诉请金额合计超 1200 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支付 100% 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故其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且无需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可得利益损失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汪家道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案涉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材料调价《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函、催款函等,明确案涉工程停工的根本原因系被告资金困难,且被告经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汪家道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迟延履行债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案涉两份施工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 1097 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材料调价补差款 78 万余元、塔吊费用 7 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支持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 96 万余元;确认原告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补差款、塔吊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三、律师价值
1、精准定位诉讼焦点:汪家道律师紧扣被告根本违约的核心事实,明确案涉工程停工系被告原因所致,且被告经催告后未付款、未明确复工时间,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2、扎实举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律师全面收集、整理工程结算、材料调价、催款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被告欠付工程款的金额、材料补差的约定及被告违约事实,有力反驳被告的抗辩理由,让法院充分采信原告主张。
3、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主张欠付的工程款、材料补差款等直接款项,还依法提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求,精准适用《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超 1200 万元的款项及损失,且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为款项的实际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4、专业应对庭审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 “未足额开票拒付工程款”“不承担材料补差”“可得利益无依据” 等抗辩,汪家道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逐一辩驳,明确开票系附随义务,不能作为被告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且材料补差有双方纪要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最终法院全部采纳律师的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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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